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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3年,甲商城计划购置位于丰台区的一号商业用房用于经营。但因当时政策限制,企业无法直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必须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为此,甲商城召开内部会议,形成书面《工作安排》和《决议》,明确:

由员工周明远作为“名义买受人”,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有首付款、月供、税费均由甲商城支付;

周明远仅为代持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或法律责任;

房屋实际权属归甲商城所有。

随后,周明远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面积1584㎡,总价近600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300万元。甲商城全程支付款项,并持有全部合同、还款凭证及产权文件。

此后多年,周明远在多起诉讼中均承认:自己只是挂名,房屋实为甲商城所有。

2009年,因贷款逾期,乙公司曾起诉周明远要求解除合同。但在二审(B号判决)中,法院查明真实权属关系,驳回乙公司诉求,实质认可甲商城为实际权利人。

现甲商城为彻底确权,起诉周明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周明远未出庭答辩。乙公司当庭认可甲商城为真实购房人,支持其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甲商城与周明远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该借名购房事实有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合意。

经查:

甲商城提交了2003年《工作安排》《决议》《声明》 等多份书面文件,均盖有周明远人名章,明确其仅为名义人;

周明远在此前多起诉讼中多次自认房屋系甲商城出资购买;

全部购房款、贷款本息均由甲商城支付,周明远从未出资;

开发商乙公司亦当庭确认甲商城为真实买受人。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周明远名义签署,银行贷款合同相对方也是他,但这些形式安排系为满足贷款政策所作的通谋虚伪表示,不影响背后真实法律关系的认定。

法院强调:借名买房不因名义人未出庭而无效,关键看是否有真实合意与履行事实。本案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企业借名购房成功确权的典型范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政策限制≠放弃确权:因贷款、限购等政策借用他人名义,只要保留完整证据,仍可主张权利;

书面文件至关重要:《决议》《声明》《工作安排》等内部文件,若加盖名义人印章或签字,具有强证明力;

名义人事后自认是关键:即使不出庭,在其他案件中的陈述也可作为证据;

开发商配合能加速确权:第三方(如开发商、银行)的认可,极大增强事实可信度。

✅ 建议企业或个人在类似操作中:

提前签署《借名协议》或内部决议;

所有资金往来备注用途;

保留原始合同、发票、产权文件;

必要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企业借名、员工代持、商业房产确权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同类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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