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嘭”的一声响,营业中的饭店里灯光瞬间熄灭,就餐的顾客传来阵阵惊呼……2025年9月21日中午,王先生在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经营的品尚海鲜小渔村遭遇拉闸断电。他前后投入约三十万元装修,实际只经营两个月便被迫停业。“大房东和二房东闹纠纷,结果把我店关了,总损失接近50万。”根据王先生的说法,二房东伪造公章,蓄意欺诈,致其遭遇无妄之灾;大房东粗暴断电,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具体情况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饭店开张俩月,突遭拉闸断电
王先生是齐齐哈尔人,和妻子韩女士在大连扎根打拼十多年。2025年5月,他们看到中山区五五路新嘉信酒店A馆西侧的公建房屋公告出租时,决定承租该房屋开一间饭馆。
签订租房合同前,王先生得知该房屋的实际拥有者为大连嘉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大酒店”),并非房屋出租公告发布者大连信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酒店”)。因此,王先生要求信雅酒店出具与嘉信大酒店的租赁协议,证明其“二房东”身份。信雅酒店提供了一份《大连嘉信酒店租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可见,甲方为嘉信大酒店,盖有企业公章;乙方为信雅酒店,盖有企业公章,并有企业负责人于某成的签字;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22年至2032年。
协议书第七条第四款约定,“房屋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转租部分场所提升经营。”于是,王先生要求信雅酒店提供嘉信大酒店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5月22日,信雅酒店出具一纸《同意转租说明》,上有嘉信大酒店同意信雅酒店将相关房屋转租给王先生,用于餐饮经营的字样,并注明租赁期限为2025年5月22日至2032年5月20日,共7年时间。《同意转租说明》的落款处盖了嘉信大酒店的企业公章。
眼见材料齐全,王先生依约与信雅酒店签订租房合同,一次性支付了半年的房屋租金13万元,以及押金3万元,并着手饭店装修。
2025年7月,名为品尚海鲜小渔村的饭店正式开业。王先生表示,饭店累计投入的装修费用超过30万元。9月21日中午,随着“嘭”的一声响,开张两个月的饭店被拉闸断电,在顾客的阵阵惊呼中,遭遇强制停业。
一枚假公章引三方纠纷,致数十万损失
1月8日,记者来到停业中的品尚海鲜小渔村,见到了经营者王先生和韩女士。饭店仍处断电状态,记者透过昏暗的光线看到,前台、海鲜池、后厨等均已清空,大堂与包间内的桌椅设施等还是崭新的样子。
王先生回忆称,2025年9月3日,饭店被拉闸断电前,嘉信大酒店相关人员曾来到饭店出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函的接收方为大连至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信雅酒店法定代表人均为于某成。通知函显示,至雅酒店为《大连嘉信酒店租赁经营协议书》签约方,因存在未经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多次逾期缴纳租金等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函目的是解除协议,限期腾退房屋。
面对这份通知函,王先生感到疑惑,当即出示了信雅酒店提供的《同意转租说明》。“但嘉信大酒店说,《同意转租说明》和上面盖的公章都是假的!”根据王先生的说法,他十分震惊,并直接向于某成本人进行求证,而于某成对此并未承认,“他只是含糊地说,没什么事,让我们能继续经营。”王先生认为,于某成会和嘉信大酒店妥善解决此事,但没想到结果是于某成与嘉信大酒店解除协议,嘉信大酒店随后采用拉闸断电的方式,强制饭店停业。
2025年9月24日和11月7日,嘉信大酒店两次在品尚海鲜小渔村的玻璃门上张贴通知函,要求王先生腾退房屋。但王先生紧握钥匙,心怀愤懑,始终不愿腾退。他为了这家饭店,花了两个月装修,实际只经营了两个月,前后投入将近50万元,包括支付的13万元房屋租金和3万元押金,至今一分钱未获退还。“如果腾退房屋,我的损失谁来弥补?”
解约主因系二房东拖欠房租
王先生认为,信雅酒店及法定代表人于某成伪造公章,虚构事实,致其遭受大额经济损失,涉嫌诈骗;嘉信大酒店采用拉闸断电的方式,强制饭店停业,使其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应承担责任。王先生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王先生所述属实吗?记者随后来到嘉信大酒店办公室,采访了负责人张先生。他表示,房屋违约转租只是解约的导火索,主要原因为于某成方长期拖欠房屋租金,“2024年欠了80万,2025年又欠300万。”如今,嘉信大酒店与于某成方的租赁协议已解除,相关房屋另有规划,品尚海鲜小渔村应尽快腾退房屋。张先生告诉记者,与于某成方解约前,他曾多次向王先生方履行告知程序,督促他们解决纠纷,尽快腾退房屋。“由于王先生方迟迟不腾退,我们在与于某成解约后,才采取了拉闸断电的措施。”
张先生表示,在发现于某成方涉嫌伪造嘉信大酒店企业公章,以及《大连嘉信酒店租赁经营协议书》和《同意转租说明》两份材料后,他当即选择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鉴定,《同意转租说明》上的企业公章确系伪造。”
目前,多个部门介入协调该纠纷。张先生表示,他很同情王先生方的遭遇,愿意给予一定补偿。但解约时已约定,于某成方负责解决品尚海鲜小渔村的一切事宜。“责任还是于某成的,他们应该去找于某成。”
二房东未做回应
那么,二房东于某成方有何说法?记者致电采访于某成。电话接通后,记者表达了采访意图,于某成却以“我现在不在大连,再说吧”为由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再次拨打于某成的电话号码,但未获得接听。
律师观点
二房东若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刑
虽然于某成未接受采访,但这起由一枚假公章引发的纠纷,事情经过已比较清晰。王先生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大房东和二房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宋敖嘉律师。
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若出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情况,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转租。公司在法律上与自然人一样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原则上不因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而发生人格混同。在本案中,嘉信大酒店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至雅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信雅酒店并非承租人,即使经过嘉信大酒店同意也无权转租房屋。即使认为至雅酒店和信雅酒店为同一主体,在未得到嘉信大酒店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得转租他人,加之至雅酒店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嘉信大酒店解除与至雅酒店的租赁协议属于合法行使权利。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嘉信大酒店应向其承租人至雅酒店主张,王先生向其相对人信雅酒店主张。
其次,宋敖嘉律师认为,于某成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收取款项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中,于某成方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收取王先生支付的押金和租金且金额较大,在对租赁物无转租权利的情况下虚构出租人书面同意,其行为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王先生钱财的故意则可能涉刑。
宋敖嘉律师表示,嘉信大酒店作为产权人,在合同解除后有权收回房屋,但对经营中的商户直接采取断电措施,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但主要赔偿责任仍在于于某成方。她建议王先生,首要任务是妥善保管所有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同时也可提起诉讼,索赔损失。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 摄影记者孙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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