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厂中厂”出租方往往还存在“重出租,轻安全”现象。为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只租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现曝光新吴区1起“厂中厂”典型案例,警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职尽责。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兴发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分别出租给两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与承租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市兴发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安全提醒
无锡市“厂中厂”从严管理十五条措施
对照自查!
(一)出租方要严格执行“租前报备”、“先评后租”和“变动告知”制度。承租方要在申领、变更营业执照前,如实告知出租方经营范围、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原辅材料等情况。
(二)出租方要综合评估不同承租方的生产工艺特征与安全风险,严防风险叠加。承租方要将纺织、服装、化纤等涉及使用、存储易燃可燃物的或人员密集的生产场所,设置在便于逃生的楼层或建筑。
(三)出租方要对单层面积较大的多层厂房,增设疏散出口或室外楼梯;楼层较高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逃生绳等应急逃生器材。承租方要保持疏散出口和室外楼梯畅通,定期检修、维护应急逃生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四)出租方要在承租方入驻前,书面告知出租厂房的平面和空间布局,以及设备设施、电气负荷、热力管网等的配置、维护、检修情况。承租方要现场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五)出租方要在承租方入驻后的3日内,开展好“三个一”(上一堂“入驻开工第一课”,用一次安全防护装备,开展一回应急逃生演练)。承租方要确保全体员工先培训再上岗,严格落实“班前班后5分钟”日常安全教育,组织员工每周至少走一次疏散通道。
(六)出租方要督促承租方配备“火灾逃生四件套”(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安全哨、逃生绳)。承租方要按照单班作业最大人数进行配备,并放置于作业区域醒目位置,便于员工取用。
(七)出租方要建立覆盖承租方全体员工的花名册。承租方要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员工变化情况。涉及危化品使用、有限空间等领域的,推广使用人员定位卡等智能化管理手段。
(八)出租方要在厂区外合适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响应集合点,按照红色风险等级每季度、黄色风险等级每半年、蓝色风险等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应急逃生演练。承租方要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应急逃生五必会”(会使用“一键警报”、会寻找逃生路线、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用品)。
(九)出租方要在厂区公共区域合适位置安装“一键警报”、通道占压(安全出口)监测等相关技防设施设备。风险较大的,推广设置中控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承租方要根据承租车间布局和生产工艺,足额配备灭火器,加装“一键警报”、烟感报警等相关设备。
(十)出租方要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配备消防长钩、锂电池专业灭火器、智能AI摄像头。承租方要督促员工分组停放、组间隔离、规范充电。
(十一)出租方要安排具备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鼓励有条件的出租方积极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物业服务机构。承租方要对反馈的问题隐患即收即改,对临时动火、检维修、委外作业等危险作业及时向出租方报备,共同做好现场监护。
(十二)出租方要指定专人在厂区非生产时段对“两通道一出口”占用堵塞、“三合一”场所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并及时纠治。承租方要在下班后及时关闭电源、气源、火源,做到“应关尽关”。涉及夜间作业的,要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全程做好现场管理。
(十三)出租方要打造环境整洁、安全有序的厂容厂貌。承租方要严格规范承租厂房现场管理,严禁物(废)料乱堆乱放,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使用明火或大功率高温电器。
(十四)出租方要督促承租方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承租方要依托“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定期辨识、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纳入红色风险等级区域的,每周开展一次风险自查承诺。
(十五)出租方要督促涉及高温熔融金属、铝镁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承租方,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租方要做到“应保尽保”,红色风险等级区域内的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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