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硕士走失十余年,被找回时已成家生子,孩子父亲以“组建家庭”为由被免于起诉,4万元送养费竟被定性为“民间送养”。

1月22日晚,失踪十余年的山西女硕士卜某的哥哥卜先生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显示,卜某“丈夫”张某军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卜某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张某军将卜某生育的一名婴儿送养并收取4万元的行为,也被定性为“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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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卜女士于2008年研究生毕业,获得工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因精神异常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11年5月,她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家人四处寻找无果。

2024年11月,在志愿者帮助下,已经失踪13年的卜女士终于被找回。令人震惊的是,她已在山西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生活多年,并与一名男子育有一双儿女。

被找回当天,卜女士的“丈夫”张某军和两个孩子一起跟随她回到了家。儿子当时12岁,女儿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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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不起诉的背后:法律如何看待“组建家庭”与“送养”?

根据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军因涉嫌强奸罪于202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4日被批捕。经过审查,检方最终决定对他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认为张某军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的行为“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他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至于张某军收取4万元抱养费将孩子送养的行为,检方认定其“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属于民间送养”。这一决定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

“这算哪门子‘组建家庭’?明知道对方有精神疾病还发生关系,这不是乘人之危吗?”一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愤怒地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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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民间送养?拐卖儿童?法律边界到底在哪?

张某军的行为到底属于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送养实质上是非法送养的一种形式,因为这种送养未经法定登记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非法送养列为监护人禁止行为。这意味著,即使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民间送养行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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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一位法律专家指出。如果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后,将子女送给收养人抚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可能被认定为民间送养。

2020年陕西汉中就有一起类似案件:一位未婚妈妈因无力抚养,将女儿送养他人并收取4.8万元“感谢费”。一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认定其行为属于民间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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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同案不同判?网友质疑司法公正性

同样是与精神疾病患者发生关系,张某军与卜某的两名同村村民却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两名村民因涉嫌多次强奸卜某被检方提起公诉,案件已于去年年底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网友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表示质疑。“为什么那两名村民就以强奸罪被起诉,而张某军就不构成犯罪呢?就因为他们是‘长期稳定同居’?”一位网友在新闻评论区留言。

法律界人士指出,关键在于是否“明知被害人精神异常”以及发生关系的背景和频率。据起诉书显示,那两名村民是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的情况下,主动到她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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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卜女士的遭遇反映了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护的严重不足。她因患精神分裂症曾于2009年3月至6月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在她走失后,家人寻找多年无果,直到13年后才在志愿者帮助下找回。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治疗,卜女士的病情已有所好转。卜先生介绍,妹妹现在已能认识家里人,且不会大小便失禁了。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社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和安置问题迫切需要完善。他们常常因为疾病而无法保护自己,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06 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每一个脆弱的生命

面对民间送养的法律盲区,郑州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的专业分析指出,应当明确共识:未履行登记程序的送养即属违法,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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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析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厘清非法送养与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的界限。对于收取高额钱财、存在明显议价行为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此外,还应简化合法收养程序,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流程,避免符合合法送养要求的家庭因程序复杂而转向非法渠道。

孩子父亲因“组建家庭”而被免于起诉,而收取的4万元“抱养费”也被定性为“民间送养”。与此同时,两名同村村民却因与卜某发生关系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卜女士仍留在医院接受治疗,她的两个孩子监护权归属尚未明确。这起案件引发的不只是法律层面的讨论,更折射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