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 23年5月4日,朱某、某某公司签订自该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朱某担任销售顾问,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
某某公司通过快递向朱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朱某因其在职期间,连续数月未达到销售顾问岗位的标准,决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5月9日,朱某向某某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某公司违法解除以及加班工资。
对加班工资,朱某提供了排班表、打卡记录(9月1日、9日、23日,10月1日、3日、14日)、考勤、证明其早班工作时间为9:45至18:00、晚班工作时间为13:45至22:00;朱某陈述其在商场里的比亚迪门店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商场10点开门,某某公司要求员工提早15分钟到岗,主要做一些如晨会、打扫卫生、擦车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某某公司主张: 朱某的早班时间应为10:00至18:00、晚班时间应为14:00至22:00,中间有1小时用餐时间。对朱某提前到岗这件事不清楚。
「一审法院」
朱某提供的排班表无具体上班时间,而打卡记录显示上班时间为10:00,故采纳某某公司关于上班时间的主张。朱某认为无用餐时间,某某公司主张每天存在1小时用餐时间,根据朱某的上下班时间及工作性质,认定其存在1小时用餐时间更合理,故朱某每班时长为7小时。
「二审法院」
朱某自入职起按排班表做六休一,每天上晚班或早班,每班时间为8小时。现朱某主张公司要求员工每班提早15分钟到岗从事开晨会、打扫卫生、擦车等准备工作,每班8小时中无固定的吃饭休息时间,故其每班工作时间应为8小时15分钟。某某公司则主张每班8小时中有1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朱某每班的工作时间应为7小时。
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每班提早15分钟到岗从事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尚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宜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而根据朱某从事销售工作的性质及工作量,一审法院在每班8小时内扣除1小时的吃饭休息时间,认定其每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亦无明显不当。
参考案例:(2025)沪01民终9249号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交流咨询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