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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结一起 魔芋非法添加硼砂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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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砂,化学名四硼酸钠,原本是玻璃制造、陶瓷釉料中的常见工业原料。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然而,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达到给食品提升口感、延长保质期的效果,竟非法添加硼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其经营的农副产品店内制作魔芋时添加硼砂,之后将添加硼砂的魔芋,以每斤1.2元至1.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4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被查获,尤溪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18.34kg魔芋粉、5.085kg硼砂、184.8kg魔芋、一个不锈钢桶、一把长刃刀具、一个木质搅拌棒。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严某某生产的魔芋含有硼,含量为182mg/kg。2024年1月至4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销售额为19800元,获利6800元。案发后,严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某某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98000元;2.判令被告严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严某某的行为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亦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另外,依法判处严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诚信是经营的“立身之本”,食材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广大食品经营者切勿为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坚守“舌尖上的良心”。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购买食品应选择合法正规渠道,远离“三无产品”。食用食品后若出现恶心、腹泻等不适情况,应及时就医并保存消费凭证、食品样本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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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沪明路16号金麟郡2幢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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