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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一碰红线断

撤缓收监悔已迟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1985年5月出生,2024年10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8年11月5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2025年8月25日,刘某某在仙桃某镇一面包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一颗半,被仙桃市公安局查获,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2025年9月11日,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就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撤销缓刑一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果为:应当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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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5年9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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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法律给予的附条件“考验期”,绝非不受约束的“自由期”。社区矫正对象对法律应当心怀敬畏,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一旦心存侥幸、再次触碰法律红线,必然要吞下自酿的苦果。本案中,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挑战法律权威,最终被撤缓收监,待到幡然醒悟时,早已悔之晚矣。

来源:仙桃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