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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李静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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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被告人邓某通过观看xx的直播号进入该直播公司的客户群,后被告人邓某通过冒充该公司经理添加了被害人郑某,谎称公司可以回收其持有的纸币、银元等物品,陆续以上门鉴定、回收需要支付鉴定费、路费等费用、购买公司古董、生活困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共计人民币374175.8元。
2025年7月11日,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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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人物辨认笔录,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拍摄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及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李静娴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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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4175.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邓某,男,1998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本案,于202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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