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7:贪污罪,涉案金额138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7:A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B省C市D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辽1103刑初82号
涉案金额:138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A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A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2379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留置时间:2024年11月19日
裁判日期:2025.05.12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A某某任某乙C分行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兼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网讯”宣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人或利用他人通过虚构总、省行网讯发布信息的数量,虚设或虚增申报报刊、旺季营销表彰活动、制作短视频等项目费用,虚开发票,骗取或套取公款。经B瀚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A某某通过虚增发票数额、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或套取公款共计156.219779万元人民币,其中17.981794万元用于公务支出,138.237985万元被其个人占有。具体实施如下: (略)
被告人A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A某某向C市D区监察委员会退缴138.23798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材料、微信交易明细、自己往来结算票据、证人周某甲、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A某某的供述、B瀚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A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A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A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某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在已经掌握被告人A某某贪污的线索后,将被告人A某某从其单位带至办案机关接受询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被告人A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规定,且被告人A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但与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同种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他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结合被告人A某某所具备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C市D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结合考虑社会危害性,认为不应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A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A某某的刑期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A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2379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B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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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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