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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8:贪污罪,涉案金额25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8:王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A市B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09刑初493号

涉案金额:590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留置时间:2024年4月11日

判决时间:2025年02月27日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某1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担任某某院原产品事业部销售中心高级销售经理、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经理,并被委派至某某公司1担任高级销售经理。期间,王某1利用负责给煤机相关业务的市场开发管理、商务销售、签订销售合同等职务便利,隐瞒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5(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11,骗取某某公司1经销商授权,将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5作为虚增的中间环节,通过向某某公司1低价购入给煤机整机或备品备件后,转售给某某公司7(以下简称“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8(以下简称“某某公司8”),套取利润差价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5万余元,均用于个人理财、消费。

2024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1主动至其单位接受谈话,并交代其利用某某公司5套取本单位利润差价的事实。同日王某1被带至某某委员会接受调查并被留置。留置期间,王某1主动交代了某某委员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1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1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1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1在案发后退出全部的违法所得,在家属帮助下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王某1系自首并能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贪污数额巨大,综合各情节等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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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