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新政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全周期监管把好“三道关”

鲁网2月26日讯(记者 王玉龙)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回应社会对公平、透明教育环境的期盼,日前,潍坊市教育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回应民生关切 破解发展痛点

据介绍,近年来,潍坊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有效补充了公办教育资源,满足了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民办学校在准入、变更、退出等环节也暴露出准入门槛弹性大、变更事项标准不一、退出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引发了家长焦虑和社会关注。

“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办教育环境呼声很高。”潍坊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庆华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制度刚性,全面规范民办学校从筹设、设立、运行到变更、终止的全周期管理流程,严把“入口关”“过程关”和“出口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教育权益。

明确核心条件 规范全周期流程

《办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容涵盖民办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

在准入与设立方面,《办法》明确了核心条件。举办者须信用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名称需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性质规范命名,便于公众识别;办学资金必须足额缴存、专款专用;土地必须为教育用地,校舍建筑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办学条件需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非独立校园需在3年内完成独立,从源头上保障学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在内部治理方面,《办法》对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校长任职提出了具体要求。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中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须有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校长则需具备中国国籍、相应教育管理经历和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保学校内部管理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在职责分工上,《办法》厘清了行政审批部门、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自身的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教育行政部门则分别负责宏观管理与日常监管,民办学校需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变更,并主动公开章程、收费、招生、财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退出机制 保障各方权益

针对社会关注的民办学校退出问题,《办法》特别明确了学校终止的几种情形及财产清偿顺序,为学生和家长吃下“定心丸”。

《办法》规定,学校自行要求终止需提前6个月公告并制定方案;无实际办学行为或办学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的,需自行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可依法申请破产。对于出现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在财产清偿顺序上,《办法》明确将“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列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为“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其他债务。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李庆华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潍坊市民办教育管理迈入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下一步,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将加强协同,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优质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