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渐地,“职务犯罪案件怎么移送审查起诉,就会怎么下判”“起诉意见书就是判决书”是为数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委移送法办后的结局。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问题,不存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样的结局也无可厚非,甚至理所当然。但当案件本身存在问题,尤其是有假证据、漏洞百出的鉴定意见、定性也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起诉意见书就是判决书”就相当于检察院和法院原本应有的错案纠正功能缺失,没有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
据笔者观察,如果说职务犯罪案件法检两家发挥法定职能不易,但相较而言,法院即便不能判无罪(毕竟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行受贿或者其他涉嫌其他罪名的事实笔数众多),也还在法官错判终身追责的压力下,法院多少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例如,在核减部分数额,相对量刑建议从轻减轻,违法扣押追缴的钱款发还等方面还常起作用。
我们几乎很少能够见到,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委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阶段就能够做到核减数额,发还错误扣押、追缴的财物等情形。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更多会感受到一种“匆匆忙忙”在规定时间一个月,至多不超过一个半月时间移送法院,一刻都不多等。甚至出现一个半月当天是国庆假期,也要“刻不容缓”赶快移送。
究其原因,笔者归纳大概有三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原本就没有建立严格追责的司法责任制。虽然最高检层面也在推行检察官错案起诉的追责制度,但这样的制度并没有对应严厉的惩戒。实践中,只要检察官不是收钱帮助别人抹案子,我们几乎没有看见检察官因错误起诉被按照徇私枉法等罪判刑。
二是提前介入。《监察法》与《监察法实施条例》没有对检察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规定;但检察官(后成为公诉人)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的情形十分普遍。通过提前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人员,更容易陷入“捍卫”此前做出判断的状态。
三是监委强势,更愿意将纠错功能推到法院。无论从政治地位,还是职权,监委对检法来说,都是强势方。“你们又不是法院,法槌又不在你手上,赶紧移送过去让人家法院审去”,这样的“台词”不绝于耳。
从移送审查起诉到移送法院审理全流程,哪怕是面对显而易见的错案,公诉方的态度也是消极纠正、积极胜诉,展现出的面貌更似“监委的律师”。
监察体制改革短短几年间,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各个机关,也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新脸谱”。显然少一些提前介入、三堂会审,多一些各自基于事实证据法律的判断;少一些不断沟通、对接、请示,让检法依法履职,尤其是让检察官更具发言权,显然更有利于职务犯罪中的错案纠正。底层的职权格局不变、工作方式不变,简单的修法改规是不可能实现新的转变。
丁慧敏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等辩护效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