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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一独居女子去世,数位亲戚主张遗产继承。法院判决其房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现金和保险则分给帮扶过她的亲属。无独有偶,去年10月,虹口区一居民蒋女士突发脑出血,由于没有近亲属担任法定监护人,去世后遗产能否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一度引发争议。

随着社会深度老龄化,类似纠纷将日益增多。曾有医院向笔者反映,许多老年患者在住院期间丧失行为能力,同时缺乏近亲属担任法定监护人,导致无人签署医疗文件、支付费用,严重影响诊疗工作。医院多次联系老人所在居委会、街道甚至民政局,但他们均拒绝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要求走司法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律缺位——《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临时公职监护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存在争议,在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但为何制度难以落地?究其根本,缺乏临时监护工作细则是关键原因。

实践中,并没有法院判决等第三方法律文书来认定临时公职监护人的身份,也没有建立具体的认定机制,仅凭法律条款,即便居委会等主体愿意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也难以证明自己的临时公职监护人身份,相关机构也普遍存在顾虑。例如在蒋女士案例中,医院对居委会代为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缺乏明确依据,《民法典》对此未作细化规定;银行、保险公司同样因制度不清晰而不敢轻易配合。

为此,笔者建议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市卫健委、市金融、市法院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本市临时公职监护工作机制。

首先,做好摸底工作,全市各街道梳理辖区内60岁以上老人,特别是无子女家庭的情况,掌握未来可能需要临时公职监护的人群底数。在此基础上,由市民政局牵头,与公安、卫健委、金融、法院等机构共同制定临时公职监护工作规范,明确临时公职监护人的认定机制、各方责任和工作对接流程。

规范内容可包括:一旦医院、居民、居委会等发现有居民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家属照顾时,可向属地居委或区民政局反映。属地居委或区民政局接到反映后,应联系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行为能力评估和区公安局查询近亲属情况。如经查该居民已行为能力不全且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拒绝担任监护人的,由区民政局指定属地居委会担任临时公职监护人,并出具证明文书认定居委会作为临时公职监护人。

担任临时公职监护人的居委会,派员持区民政局证明文书和居委会工作介绍信至相关医院、银行、保险等机构为被监护人办理签署医疗知情同意书、存款转账支付、保险索赔等事宜,相关机构应对区民政局证明文书和居委会工作介绍信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并配合办理工作。

如医院预判被监护人短期内难以恢复行为能力的,属地居委会在担任临时公职监护人的同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向区法院申请宣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在法院指定监护人后,居委会将临时监护期间的相关情况和材料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监护人,由该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为确保工作规范落地,临时公职监护工作规范需由民政局、公安、卫健委、金融、法院下发至辖下各街道、派出所、医疗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各机构,要求各机构在执行中予以配合。

(作者为虹口区政协委员,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原标题:《怎么避免出现下一个“虹口蒋女士”?律师建议完善临时公职监护工作机制》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周昱帆

本文作者:孙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