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林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判决书披露,为获取青海省“红一铁路”项目建设所需的15亿元融资贷款,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林通过承诺支付“安置费”、给予“咨询费”等形式,向时任国家某某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王某2、时任原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张某松等人行贿,金额累计高达1900万元。法院最终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四百万元,对许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为15亿贷款审批,许以重金“感谢”
判决书显示,2014年,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中标了青海省红柳至一里坪地方铁路(简称“红一铁路”)建设项目。该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即由企业负责融资和建设,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分期回购。
项目建设期间,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出现融资困难。经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向国家某某银行青海省分行申请项目贷款15亿元。为促使该笔贷款在2015年底前顺利通过审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林请托时任该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王某2在贷款审批及办理进度上提供帮助,并承诺事后给予感谢。在王某2的帮助下,项目贷款先后通过总行及省分行两级贷审会审核,最终成功发放。
2017年底,为兑现承诺并感谢王某2的帮助,许某林与其商议,约定王某2从银行离职后入职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并可获得一笔高达2000万元的“安置费”。2018年5月,王某2被任命为公司副总裁。截至2023年3月,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关联企业,以支付工程款、往来款等名义,累计向王某2支付了1600万元。
此外,2015年下半年,为疏通关系确保融资贷款能顺利通过授信,许某林还曾请托时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副主任的张某松给予帮助。2016年1月,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向张某松指定的账户转账300万元。
单位及负责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许某林到案后,除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向王某2行贿1600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张某松行贿300万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被告单位及许某林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许某林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24年4月25日留置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0月24日止。
重大工程项目融资背后的廉洁风险
此案的宣判,再次敲响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领域的廉洁警钟。在总金额高达15亿元的贷款审批过程中,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进行“权力寻租”,而企业则通过输送巨额利益换取融资“绿灯”。这种权钱交易不仅破坏了金融信贷市场的公平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许某林的行贿方式极具隐蔽性,通过承诺“离职后安置”并支付高额“安置费”,试图为权钱交易披上合法外衣。同时,以“咨询费”名义向监管机构官员行贿,也反映出金融监管领域同样存在廉洁风险。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许某林作为民营企业家,虽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鉴于行贿数额巨大,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这一判决体现了刑法对单位行贿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必须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通过公平竞争而非“围猎”干部来获取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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