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何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9月1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平阳县海西镇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1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打斗中,被告人黄某持折叠刀捅伤被害人刘某1的颈部、手臂、腹部等处。经平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1体表多处创口累计10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腹部开放性损伤造成小肠破裂、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经手术治疗目前恢复尚可,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重伤二级、重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图源:AI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25年9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王某某、陆某1、杨某某、何某、陆某2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折叠刀一把,病历资料,伤势照片,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庭审中希望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行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始终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本案系被告人初犯,系一时酒后冲动,之前未有犯罪预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因家庭困难才没有赔偿。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再行从轻处罚,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及被告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折叠刀一把,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二、扣押的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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