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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家来自上海的设备租赁公司通过“咖租机”电子平台向汤阴县居民卢某“出租”了一部苹果手机,因卢某中途断租,租赁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要买断款。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的真实关系并非普通租赁,而是以融资租赁为名、行高息借贷之实的金融活动,因原告不具备金融资质,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一部手机牵出的“套现”疑云

根据汤阴县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豫052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24年4月,被告卢某通过“咖租机”平台与其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租赁一部价值不菲的iPhone15 Pro Max手机(256G),协议总费用高达12999元,分12期支付。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租赁关系将转为买卖关系,承租人需支付买断款。

原告称,其在寄出手机并获被告签收后,被告仅支付了7期租金,此后便无故断租,遂要求被告支付买断款5416.25元及相关维权费用。

然而,被告卢某的答辩揭开了另一番景象。卢某辩称,此事源于一笔“贷款”。2024年4月,有借贷中介联系他,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引导其在原告平台上通过“租赁手机”的方式签订协议。手机到货后,中介随即以7200元的价格回收了手机,在扣除中介垫付的两期租金后,卢某实际仅获得5100元。卢某认为,双方实为融资租赁关系,而原告并无融资资质,属于违法开展金融活动,且约定利息过高,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高额费用远超手机价值,金融风险凸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iPhone15 Pro Max手机当时的市场发售价仅为9999元,而协议约定的12期总费用却高达12999元,远超手机本身价值。被告卢某在签约当日便支付了第1期和第12期租金,并在随后支付了第2至6期租金,共计支付7582.75元。卢某提交的邮寄单据显示,手机到货后,其已将手机交给了中介。

法院认为,从约定的交易模式看,被告需支付的总费用远超手机销售价值,其租金之和已远高于手机的使用价值,该协议基本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但关键在于,原告上海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书。

合同无效,手机归承租人,仅获部分补偿

法院指出,原告未取得金融许可却从事此类业务,违反了金融监管准入规定,案涉协议在实质上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以进行高额获利,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故依法认定该《租赁服务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原则上应返还出租人。但考虑到该手机已被被告占有使用,且不可避免因使用发生贬值,若返还将显著降低其效用。结合手机销售价格、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以及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手机归被告卢某所有,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500元作为补偿。

同时,法院支持了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但驳回了其关于买断款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警惕“租赁”外衣下的金融陷阱

本案中,被告卢某虽辩称其行为系受中介诱导套现,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其基于个人意愿对自己资产的处分方式,不能成为其完全免责的理由,故对其“不应还款”的抗辩未予采纳。

此案也再次为公众敲响警钟:一些不具备金融资质的公司或平台,以“手机租赁”、“回租赁”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平台与用户签订合同,实则是变相向用户提供高息贷款。用户一旦陷入此类交易,不仅可能背负远超商品价值的债务,还可能面临暴力催收等风险。在进行网络消费或所谓的“融资”时,务必认清平台资质,警惕“低门槛、高回报”背后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