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鸣新闻首席记者熊宇 骆闻 记者赵宇

人民法院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守护者,让每一个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都应做到像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这也是司法为民精神的最终体现。然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怀化中院)的一起民事借款纠纷,个别执行法官却通过手中执行权利 违法解除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又采取“以执代审”禁止的方式违法错误查封案外企业土地70亩,导致企业十余年无法正常经营,给企业带来了上千万元的损失。该企业通过十余年的诉讼和申诉,却申诉无门,迫使企业走投无路,只得寻求媒体帮助 。为了一探究竟大众新闻报众鸣新闻记者前往湖南怀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

企业土地被莫名查封致使荒芜十余年无法经营

众鸣新闻记者在该公司负责人的带领下来到了湖南怀化被怀化中院冻结查封涉案土地的现场,该土地位于怀化市汽车东站斜对面,距离不足100米,记者看见围墙围起的一大片荒芜的土地上长满了杂草,极少部分土地有附近农户耕种,其余土地全部荒芜,跟周围高楼大厦显得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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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湖南怀化中级法院查封裕成公司的几十亩土地无法开发建设荒芜长满杂草)

“我们公司以投资湖南省怀化市拍卖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帮朋友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从来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而怀化中院执行局个别法官通过手中执行权利违法解除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确以‘以执代审’禁止的方法滥用职权直接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错误查封公司土地造成十多年无法进行经营开发。多年来通过诉讼,申诉等方法却难以获得救济,致使企业受损上千万。现在确实走投无路了,只有寻求媒体帮助”。 湖南怀化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一脸无奈的告诉众鸣新闻记者。

“你看现在这块土地荒芜了这么多年,这就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杨贤良、唐锦山、李建丰三名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以执代审”的方法违法、违规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举报投诉信寄了几十份,但却石沉大海,从来没有人真正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追究违规法官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内部存在保护伞的可能性概率极大”。该公司另一负责人向记者说到。

记者看着递交过来十公分这么厚一沓怀化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其中2012年9月5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刘美兰,杨佳丽诉被告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明杰,怀化市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怀化市君源洗涤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刘美兰,杨佳丽借款本金2150万元。截至2012年2月28日,双方认可的本息合计3135万元;二、以上借款本息。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刘美兰,杨佳丽付清,即在2012年9月8日之前向刘美兰,杨佳丽支付1000万元;在2012年10月15日前向刘美兰,杨佳丽支付1000万元;在2012年11月15日前,付清余款1135万元;三、以上借款本息,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明杰、怀化市君源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怀化市君源洗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投诉人谢先生还告诉记者:在2012年9月3日怀化市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美兰,杨佳丽出具了担保书,自愿以位于怀化市城东原石门粮站的土地对合成法集团有限公司后期应当支付的款项2135万元做担保,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但在诉讼过程当中,原告刘美兰,杨佳丽并没有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2012年9月5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怀中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也并没有要求我们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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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成公司2012年9月3日签订的对福建和成发公司付款2135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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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院在2012年9月5日作出没有福建和成法公司和裕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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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9日怀化中院以“以执代审”的方式直接追加福建和成发公司和裕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在2013年7月2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13)怀中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却违背调解书内容认为:福建合成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怀化市天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应依法继续偿还剩余部分欠款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怀化裕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主债务人,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追加第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公司怀化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美兰,杨佳丽清偿借款1035万元及违约金683万元。

对此谢先生告诉记者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作为一般担保责任,从担保书生效之日起,一般只有六个月期限,而47-1号执行裁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超期受理作出了执行裁定。我们双方都提出了执行异议,结果福建和成发公司却异议成立被裁定解除了查封冻结的存款1,800万元,也导致后来无款执行。

执行法官被投诉以执代审枉法裁判

现场投诉人谢先生告诉记者: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刘美兰、杨佳丽申请执行一案中,分别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怀中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非法错误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通过十多年的申诉公司权利也无法得到救济,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怀化中院在审理福建和成发公司收购怀化市天鹏公司名下的华天大酒店部分资产及股份做担保的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收购协议后,和成发公司并未收购天鹏公司名下的资产及股份,收购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该公司对该项担保也就不能成立,而中院在审理该合同纠纷时也未提出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中院法官却在执行中以“以执代审”的方式错误认定两公司担保成立追加两公司为执行人,对担保公司的土地70亩和现金1800万元进行了查封,在该案的执行中违法采取了“以执代审”的方式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还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存在程序和认定事实错误。

在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在该案执行中怀化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4日冻结了收购方福建和成发公司1800万元资金,和成发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追加该公司成为被执行人错误,要求解除。怀化市中院认为理由成立, 在2013年10月10日对和成发公司被冻结的1800万元帐户进行了解除冻结。“这说明法院冻结和成发公司的资金帐户都是不合法的,福建和成发公司作为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都被免除了,那么裕成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成立,其名下财产也不能被查封。”谢先生对记者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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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5日怀化中院查封裕成公司土地的裁定书)

(2013年7月31日怀化中院冻结福建和成发公司1,800万元存款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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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怀化中院认为福建和成发公司异议成立解除合同法公司账户冻结的裁定书)

“这就是执行法官故意遗漏我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的内容枉法裁判,导致我公司权利无法得到救济。2013年7月29日,怀化中院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 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我公司不服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我公司明确提出:“我公司作为一般保证担保人,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担保人的期限是债务到期后6月提出,出借人刘美兰、杨佳丽的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但是,怀化中院法官作出的怀中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我公司称”对“保证期间已过”的内容只字未提,很显然,这是上述三名法官故意遗漏了我公司提出的保证担保期限已过的事实和理由。上述三名法官的这一故意遗漏行为,不但证明了他们主观上具有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故意,而且也证明了他们实施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谢先生向记者强调。

谢先生还告诉记者:多年来,裕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申诉,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又以保证期间已过的事实曾经被湖南省高级法院处理过为由,驳回我公司的上诉。目前,我公司的问题已经陷入困境,无法得到救济。公司至今未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股东已为该项目投资近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涉案法院拒绝媒体监督和沟通了解案情

为此,20 24年12月8日记者前往湖南怀化市中院进行核实,中院立案庭曾庭长和记者进行了沟通,转达当事人提出的“1、裕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典型的民事担保,而非执行担保。裕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而非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担保,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2008修正)第85条的使用前提是保证人提出执行担保,本案是诉讼前的担保就不符合该法律执行适用条件。2、第85条的适用前提为“案件审结后”, (2013)怀中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裕成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案件并未审结而是在审理中。3、2013 年 7 月 31 日,怀化中院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 47-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和成发公司银行存款 1800 万元。2013 年 11 月 21 日,怀化中院作出(2013)怀中执字第 47-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天鹏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根据以上情况可知,此时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不符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的条件,此时不可依据本条追加裕成公司为被执行人。4、调解书并没有裕成公司,法官在执行过程当中存在“以执代审”,错误追加裕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等相关问题。

记者将上述投诉意见转交给曾庭长后,他认真查看了当事人提交的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后。他告诉记者,对当事人反映此案存在执行违规情况和执行“以执代审”,程序违法等问题,需要上报领导后处理,建议投诉当事人也向上级省高法院投诉纠错更好。

为了推进该案的解决,记者一年多来也多次联系怀化中级人民法院曾庭长和执行局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都没有明显进展。2025年12月10号,记者再次来到了怀化中院了解案子进展情况。记者向怀化中院出示了报社采访工作联系函,也与值班的中院执行局肖光申局长进行了现场沟通,肖局长告诉记者,会安排法官与当事人对接,对于记者的调查了解,需要和宣传室进行沟通了解。记者把采访函递交给宣传室后,宣传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记者进行沟通,宣传室法官认为该案件正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法院不方便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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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文件截图)

记者告诉宣传室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但宣传室法官仍然拒绝记者的采访。

记者发稿前,2026年1月30日谢先生再次应邀参加怀化中院执行局龙副局长组织的协调会。协调结果怀化中院执行局龙副局长承认收到裕成公司递交的多份申诉书以及相关投诉材料,但是对裕成公司提出的诉求还是无法进行审查,对于解除福建和成公司的存款1,800万元,他们认为只是解除冻结存款并没有解除和成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所以认为对裕城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没有错误。对反映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和担保过期及执行“以执代审”情况未作答复。

对此谢先生认为: 对于人民法院如何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宪法》原则性规定 第41条明确公民对国家机关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为媒体监督提供根本法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隐含媒体作为公众信息渠道的监督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4条 也专门规定"接受舆论监督",要求法院建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怀化中院为何害怕媒体了解案情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什么怀化中院领导们就不愿意履行纠错的职责呢?裕成公司作为外来投资企业,当地司法环境好坏,是当地投资营商环境的一项硬指标,怀化中级法院如此恶劣的司法环境,谁还敢来湖南怀化投资兴业扎根怀化呢?

对于本案最终执行情况,本报将继续跟踪监督了解,做出最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