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作者:李舒 李营营 刘梦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公安机关负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除自诉外,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指导性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负有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的,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案情简介

一、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判决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支付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3,250,995.5元及相关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2017年11月7日,乙公司向青浦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9日,青浦法院组织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甲公司多次拒不履行协议。

三、2019年5月6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公安”),青浦公安决定不予立案。

四、2019年6月3日,乙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五、青浦检察院调查发现,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法定代表人吕某变更为马某某,导致法院无法查明甲公司资产。并且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作为甲公司实际经营人的吕某要求丙控股集团江西南昌房地产事业部以汇票形式支付2506.99万元工程款,并背书转让给吕某实际经营的上海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甲公司的日常经营使用。

六、2019年7月9日,青浦检察院要求青浦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后经审查认为该理由不成立。2019年8月6日,青浦检察院向青浦公安发出《通知立案书》并一并转移调查获取的证据。

七、2019年8月11日,青浦公安对甲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调查。调查期间,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甲公司与吕某自愿认罪认罚。

八、2019年12月10日,青浦法院判决甲公司、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如何处理。

青浦检察院认为,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通知立案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不予立案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可由法院提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

235.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院判决

以下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公司在诉讼期间更名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法院在执行阶段无法查找到甲公司资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在执行同期,甲公司舍弃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便捷方式,要求丙集团以银行汇票形式向其结算并支付大量款项,该款未进入甲公司账户,但实际用于甲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其目的就是利用汇票背书形式规避法院的执行。因此,甲公司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判决甲公司、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来源

《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2号)(现有检索结果显示该案文书未公开)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提起自诉。

案例一:《李某2二审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167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基本证明被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简村村民委员会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为此曾向公安机关控告三被起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