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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以色列跑到安理会告状,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谴责伊朗使用违反了国际法的集束炸弹,安理会应给予伊朗相应制裁。

其实,伊朗并不是《国际禁止集束炸弹公约》的缔约国,不受这个国际法约束。

以色列也不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不受此公约约束,况且以色列过去也在巴勒斯坦地区使用过集束炸弹和白磷弹。

也就是说,以色列在用一个对伊朗没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状告伊朗,但是如果以这个国际法为标准,以色列自己也存在这种违法行为,且比伊朗更早。

那么是什么让以色列这个本身就是违法者的国家去告另一个违法者,还是在明知对方不受这个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告得这么理直气壮。

在此抨击甚至咒骂以色列蛮不讲理、臭不要脸,除了能发泄发泄口舌之快外毫无意义,因为他但凡对批判的武器有所忌惮,怀有羞耻心,那他就不会这么干了。

之所以敢这么干,是因为他很清楚,所谓的国际法,法律层面和具体执行层面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关于这个,没有人比以色列或者犹太人更懂,因此在告状这事上,他们总是那个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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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色列总能告赢,那是因为在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是其死心塌地的支持者,1956年至今,美国在安理会使用过的83次一票否决权中,有53次是为了偏袒以色列而投下的。

虽然其他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会行使否决权否决以色列状告他人,从这个结果上看,以色列也不是总赢。但因为有美国在,以色列可以保证不输,现实意义上看,他就是那个实际上的大赢家。

以色列的赢,往往不是赢在法条本身,而是赢在对法条的解释及之后的执行层面上。

善良的人往往认为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毕竟法律存在的终极意义就是守护公平,但是很容易被忽略的是,法律其实更是权力本身,而权力更倾向于维护保障这个权力的秩序。

所以法律的成文规则只是实现正义的素材和工具,只有经过科学严谨的解释与公正的适用,法律才能真正守护公平、实现正义。

而美国恰恰掌握着国际法的解释权和适用范围。支持以色列,不过是美国利用他的这种权力,强化对其有利的现有国际秩序的手段。

再说通俗点就是,只要有美国在背后支持以色列,就没有哪个国家能在国际官司上打赢以色列,美国的绝对权力决定了以色列必须赢,因为以色列不能输的中东乃至国际秩序对美国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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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色列,或者将这个范围扩大到美国犹太人,他们为什么能让美国动用权力无视规则来保护他们呢?

这么说吧,除了人类基于本能的比如别人不能杀你这种天赋人权,其余的权力都是被标好了价格的,一个绝对公平的社会,这个价格就绝对公平,比如只要你承担义务,理论上你的人权就和他人是一样的。

除义务之外,每个人的社会价值往往又是不一样的,那么社会价值高的人,权力就必然向这种人倾斜。而社会价值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最终往往简单转化为用钱来衡量,特别是在物欲占主导,所有的爱都倾向用金钱来表达的时代。

犹太人就是用钱与权力建立起了紧密的关系,从而让权力倾向于为他们争取利益。

很多人诟病犹太人以放高利贷起家,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这种行为没有权力介入,他们可能连本钱都收不回来。

也就是说,是权力保证了放高利贷有利可图。如今的犹太金融资本集团只是把这种所谓的生意做得更大,获得权力的保护更多罢了。以色列作为一个犹太人国家,自然会受美国的权力庇护。

从国家再细化到个人,我们应该就能理解为什么美国有钱人官司不容易输,最有名的比如当年的辛普森案,最近的爱泼斯坦案。法律本身或许是公平的,但对于美国有钱人而言,就利用法律的能力,他们和普通人的差距是巨大的,这本质上是权力的差距,或者可以在俗一点,就是金钱的差距。

那怎么才能做到尽量公平?那就是尽可能减少钱在权利中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