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7天无理由发泄心情牟利获刑”冲上热搜。看了多个链接,描述基本差不多,问题是,标题和通篇的描述好像真的都相信“心情不好”发泄是其作案动机,连批驳都懒得写下,问题是,该女子的行为和“心情不好”有关系吗?
这起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卢某在电商平台购买正品手机配件后,再用廉价仿品掉包退货退款,且将所得商品通过二手平台今后,从2024年7月中旬至2025年2月底,卢某使用本人及母亲的账号,累计操作了18笔订单,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从事件看,这是有明确的欺骗手段、可重复的操作路径、有持续实施的行为惯性,还有明确的牟利目的,这不是“心情不好”能解释的,
所谓“心情不好”,最多只不过是她在讯问中的自我解释,是一块为自己减轻道德压力的遮羞布。
机构媒体这样报道,是否将法治案件包装成了情绪化的社会趣闻,让只看标题的以为,这可能不是真的有意诈骗牟利,只是情绪失控走偏做了傻事。这是否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消解?
案中人的供述内容当然可以报道,但它不该被放大成统领全篇的叙事主线,更不该升级成热搜时代最醒目的那块招牌。
因为一旦这样处理,新闻的重心就悄悄发生了偏移:公众首先记住的,不再是“多次掉包骗取退款的诈骗行为”,而是“一个心情不好的人做了过头的事”。标题与内容的倾斜,实际上便也是表达中的失焦。
一个人第一次用20元仿品掉包300元正品并申请退款时,她是有意识的,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后面的多笔订单,不是“邪念失控”,而是前一次成功之后的复制;她甚至为了规避发现,故意填写模糊地址,再与快递员临时约定交接地点。这说明她对行为性质并非浑然无觉,相反,她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一件不能见光的事。
如果媒体把笔墨主要放在自述的“心情不好的发泄”,那么读者接收到的就不再是一则清晰的法治新闻,而是一则经过柔光处理的社会情绪故事。
把案件“做人情化处理”,把违法“做心理化包装”虽然符合流量的情绪逻辑,但新闻不能因为要被看见,就允许事实重心被娱乐性改写。
机构媒体与自媒体最大的区别,不在于它们会不会讲故事,而在于它们有没有能力、责任,在故事性和真实性之间守住边界。
自媒体可以搏眼球,但机构媒体如果也把法治新闻写成适合热搜消费的情绪样本,那么它丢掉的就不是一种文风,而是自身的专业身份。
因为,这样的表达方式,会模糊违法行为的性质、稀释法治的明确性,也助长一种危险的阅读习惯,被情绪标签牵着走。
何况,情绪可以解释一个人的状态,不能替代一个人的责任,这类报道也在无形中完成了对责任的重新分配。仿佛真正推动案件发展的,不是她一次次下单、掉包、退款、转卖,而是一种无名的生活压力。
心情不好的人很多,过得拧巴的人很多,在生活里受气的人更多。绝大多数人没有因此去设计一套“买真退假再卖真”的操作链。
当然,新闻要可读、可传播、可进入公共讨论;媒体适度提炼人物动机、补充行为背景、增强可读性,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可读性不能建立在主次颠倒之上,故事性不能以冲淡法律性质为代价。
就如这起案件,标题是否可以写成:“‘7天无理由’被钻空子:女子多次以假换真牟利获刑”,而不是把“心情不好发泄”作为前置的显眼地方。
法治新闻最需要的,不是“戏剧化”,而是“去迷雾”。它应该帮助公众看清行为的法律性质、事实结构和社会后果,而不是提供一种方便转发的情绪入口。因为平台时代中,一个情绪化的标题,一句没有被校正的当事人自述,经过多轮转述后,就可能会成为大众脑中唯一留下的“案件关键词”。于是,诈骗被淡化,剩下的是发泄。
而一个社会对法治的认知,恰恰是在这些看似琐碎的日常新闻中一点点塑形的。
公众不会天天读法条,但会经常刷到热搜,如果标题长期把违法写得像失控,把牟利写得像发泄,那么法律在日常认知里就会越来越“软”,规则边界也会越来越“糊”。因此,这关于诈骗的新闻,最醒目的标签,不该成了“女子心情不好”。法治新闻的传播性也不该以牺牲其清晰性为代价。
“心情不好”可以是供述内容,但不该成为新闻主语。一个认真对待公共表达的媒体,至少应当不替犯罪找滤镜,不替借口搭舞台,不让热搜模糊事实;否则,那是在替违法降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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