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领导:
我叫甘雨,是一名被诈骗数千万元的被害人家属。我在万般无奈之下,现实名对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茶园派出所民警公然违背公安部规定的“三个当场”的行为进行控告,恳请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依法监督、纠正。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律师、王亚伟律师在办理我父亲甘某某的案件时,发现了居住在福州的刘某涉嫌诈骗我父亲数千万元的重大犯罪线索,且犯罪嫌疑人刘某具有可能转移财产、逃匿的紧急情况,随即,我们委托两位律师代为控告、报案。
2026年4月10日,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王亚伟律师携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对刘某诈骗我父亲数千万的行为进行控告、报案,却在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茶园派出所遭遇接待民警拒收材料、拒不出具受案回执的行为,公然违背公安部三令五申的“三个当场”规定的行为。
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王亚伟律师携带委托手续及控告材料前往刘某的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侦大队进行报案,公安局门卫告知报案需去派出所,刑侦大队只接受派出所报上来的案子,不得进入公安局。
随后,王亚伟律师前往刘某户籍所在地管辖派出所——茶园派出所,接待警官了解控告事项后,告知:因为之前代理人已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递交了控告材料,应当先由首警部门处理此案,若朝阳分局认为不具有管辖权,则由朝阳分局进行移送。并以刘某的户籍地已拆迁,并非居住在其派出所管辖区域为由,拒绝接受控告材料,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接待警官仅给王亚伟律师制作询问笔录,只出具报警回执。时间一直持续到下午15时许。
据王亚伟律师讲,其明确告知接待警官:朝阳分局并没有受理本案,我们只是向他们邮寄了材料。按照公安部接处警要求,贵局应当严格执行“三个当场原则”,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但接待警官依然坚持拒绝接受控告材料,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作为家属,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控告诈骗案这么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1. ……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四、公安机关接报案实行“三个当场”制度。对报案人上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投诉举报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们认为,涉嫌诈骗我父亲数千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无论是犯罪地还是居住地均在福州,我们委托律师到福州公安机关报案,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茶园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更让我们揪心的是: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可能存在正在转移资产、有企图逃匿的重大嫌疑!如警方一再推诿、不依法及时受案、立案,不采取紧急措施,在犯罪嫌疑人将巨额资产转移完毕、犯罪嫌疑人藏匿或逃往境外,我父亲的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法律的公平正义更会被严重践踏。
在此,我以被害人近亲属身份,依法提出以下诉求:
请贵单位督促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茶园派出所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三个当场”规定,依法接收我父亲的控告材料、并出具受案回执;对被控告人刘某涉嫌诈骗及转移资产行为依法及时受案、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及时处置,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防止关键证据损毁、灭失;对此次接报案中不依法履职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责,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民的合法权利。
感谢贵单位的关注、理解、帮助和支持!
反映人:甘雨
联系方式:18164680519
2026年4月20日
(转载经过授权同意,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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