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的一天,“叮铃铃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拿起了话筒。

电话是市检察院打来的。对方刚说两句,刘春就听出是检察员小谭的声音。如果把公、检、法、司这4大机关比喻成一条“作业流水线”的话,检察院就是法院的上一道“工序”。刘春办案子经常与检察院的同志联系,彼此都很熟。

不过,那个本来性格欢快活泼的姑娘今天说话的声音却有点吞吞吐吐,还带着明显的不安与歉意:“刘姐,这个案子轱辘3年了,我实在没办法了,就得给你起诉过去了——”

“行,等案子过来看看吧。”刘春放下了话筒。

她没见到那个案子就听明白了,上一道“工序”往“传送带”上扔下一个难弄的“等外品”,需要她“特殊处理”。既然刘春已经在电话中答应了人家,那个案子移送到法院后,庭里当然就把它交给了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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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把案卷大略地看过一遍后,脸上不见了笑容。怪不得小谭预先打了招呼,还带着歉意,原来这个案子先天不足,半生不熟,像个刺猬,拿不起,又放不下。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告人名叫任昌义。

1986年12月16日凌晨1点左右,沈阳市皇姑区亚明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告:在一条胡同里,一位名叫黄立田的上夜班的工人发现一具女尸。

经公安机关侦查,结合失踪者家属报案,确认死者是公安派出所管内居民郭玉福的妻子徐桂芬。徐桂芬38岁,在某饭店收发室工作,当天晚上从饭店下班后没有回家,郭玉福只在家里见到了她的自行车。

法医尸检,鉴定徐桂芬是被他人用扼颈等手段造成机械性窒息,加上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安机关分析,发现徐桂芬尸体的地方不是她被害的第一现场。

徐桂芬的弟弟徐加义,在姐姐家附近的公共厕所外边捡到了姐姐使用的自行车钥匙。

公安机关勘查后认定,公厕后面的小夹道为徐桂芬被害现场。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强奸未遂杀人案。犯罪分子在移尸过程中受到惊扰,弃尸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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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开展侦查,但无结果,遂成悬案。

事过约3年半后,1990年7月14日午夜,南湖公安派出所民警夜巡时,在南湖公园门前将一个尾随着精神不正常的妇女的男子抓住。此人名叫任昌义,41岁,某小厂生产科长。任昌义否认尾随妇女,说胃病犯了睡不着,出来遛遛。

派出所刘所长听说后,联想到1986年他在刑警队工作时,为侦破“86.12.16”强奸未遂杀人案,曾把这个任昌义列为嫌疑犯,但未掌握证据,没有触动。这次发现他在夜间尾随妇女,疑点增大了。

那么,他究竟是不是“86.12.16”杀人案的案犯呢?

刘所长向区公安分局作了报告。区公安分局十分重视,组成专案组对任昌义进行审查。通过工作,在没有任何诱供、压力的情况下,任昌义供认“86.12.16”杀人案是他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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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告人自己都供认了,案子不就可以定了吗?

事情并不这么简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执法机关办案的重要原则。

刘春看完全部案卷后明白了,此案之所以使公诉机关感到为难,在于认定任昌义为本案案犯没有直接证据。

徐桂芬被害是在3年半以前,当时并没有提取到像侦破一般命案那样诸如犯罪分子的指纹、足迹及其它物证,而捉获凶手又是在案发3年半之后,尽管本人承认了犯罪,但同样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与那起杀人案的直接关系,这当然要使检察员小谭感到难办,不得不向刘春求助了。

摆在刘春面前的任务是:如果任昌义不是“86.12.16”杀人案的案犯,她要查明事实,为他昭雪,还他以清白。但各种材料表明,这个任昌义就是3年多前杀害徐桂芬的凶手,此案不会是一起冤案。问题的关键是,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努力获取间接证据把他定住,使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何其难啊!

刘春提审了任昌义。这是一张看似良善内向的面孔,但它是个皮肉做的假面具,掩藏在后面的是一个丑恶而卑怯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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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到犯罪的动机,他说:“我老婆和别人有暧昧关系,我知道后又厌恶又苦恼。我要报复她,也在外面搞女人。但我既不会跳舞又不善交际,搞不着。后来,我看了一本书,书上写一个男的情况和我一样,他报复妻子的方式是在路上堵截妇女,然后强奸。我也想照那样做,跟过几个女人,可是都没成。那天晚上,我出去买烟,看见那个女人在那儿站着,我就产生了邪念,把她的嘴捂住,拖进公共厕所后面的夹道里……她挣扎不从,我就……”

刘春看着面前这个文质彬彬的杀人犯,真想用人世间最尖刻、最严厉的话痛骂他一顿,出出心中的怒气。这个家伙的犯罪竟是如此愚蠢笨拙,可鄙而又可笑!遗憾的是,他隐藏得比较深,使应得的惩罚推迟了3年之久。

刘春和书记员王方又忙起来了。他们深知,在已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调查核实工作尤其要认真细致,一点也马虎不得。

他们在公安、检察机关业已掌握的间接证据的基础上,找被害人的家属和单位职工,找案发地区的住户,找有关的公安干警,直至找任昌义的妻子黎海燕,一个人一个人地谈,一份证一份证地取,不漏掉一个环节,不漏掉一个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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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辛勤的工作,取得了大量间接证据,把它们组接起来,形成了一个逻辑缜密、严丝合缝的链条。这个链条好像一架超越时空限制的摄像机,把任昌义那次犯罪的整个过程全部清晰地拍摄下来,使之昭然若掲――

任昌义供称,1986年12月15日晚上9点来钟,他告诉妻子黎海燕出去买烟,黎海燕有此证言:

任昌义供称,他遇到一个单身行走的妇女,萌生邪念,将她拽到公厕后面的夹道里施暴。被害人徐桂芬的弟弟徐加义次日早晨寻找一夜未归的姐姐,在公厕附近的地上捡到了她的自行车钥匙;

任昌义供称,那个妇女不从,他用一只手捂她的嘴,一只手拽住她的头发往墙上、地上猛撞。此一情节,与法医对徐桂芬致死原因的鉴定结论相符;

任昌义供称,杀人后听见远处有人说话,并有手电筒光束闪动,便匆匆往家走。途中遇邻居商伟在自家门前站着,到家门口又看见了妻子黎海燕。商、黎均有此证实;

任昌义供称,回家后难以成眠,不知所害妇女是死是活。午夜过后再次到公厕,发现那个妇女已经死亡,衣服冻结到冰面上,一拽,发出“哧啦——哧啦-—-”的声音。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在公厕后面的夹道地面上提取了数根冻结在冰面上的纤维和毛发。化验后确认,纤维与徐桂芬身上所穿的呢子外衣均属羊毛;毛发为B型,与徐桂芬血型相同。任昌义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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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昌义供称,为掩盖杀人罪行,回家取来自行车,将被害妇女尸体驮案发现场附近。听到有人骑自行车驶来,弃尸逃走。沈阳自行车厂夜班工人黄立田证实,午夜经过胡同时,发现地上有一具女尸,遂向亚明公安派出所报了案。另,黎海燕证实,睡至午夜过后,醒来不见了任昌义,出门寻找,恰见他从外面推车回来,两人为此而发生了争吵;

任昌义供称,被害妇女从自行车上滑落到地面上,头西脚东,与黄立田所见及公安机关勘查情况相符;

此案告破后,皇姑区刑警队有意安排了任昌义与妻子黎海燕在刑警队办公室见面一次。任昌义对她说:“这事已经促成了,说什么也没用了。你不干那个事,我能干这个事吗?我这步走错了。以后你把孩子带好,从那个院搬出来,要不老郭家(徐桂芬婆家)饶不了你。”又说:“那天我看公安局掏便所找东西时,良心受到谴责,想去自首,又没那个勇气。”任、黎二人的谈话已录音。

刘春写完审理综合报告后数了数,认定任昌义为“86.12.16”杀人案案犯的间接证据共有14条之多。

这14条间接证据,条条有根有据,经得起检验。它们如同一根根结实有力的钢钉,可以把被告人任昌义牢牢地钉在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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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昌义一案在市检察院起诉到市法院近3个月个后,由审判员刘春审理完毕。经院审判委员会审议,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任昌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年9月10日上午,经省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令,任昌义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86.12.16”杀人案,在相隔4年半之后终于划了一个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