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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妇女杂志》刊登了《“意定监护”落地,我的晚年我做主》一文,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黄蓓、法官助理孙路路,为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保障晚年生活提供了法律指引。现将相关章节予以转载,以供参考。
黄蓓
HUANGBEI
未家庭
家事纠纷审判团队
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孙路路
SUNLULU
未家庭
二级法官助理
2026年1月1日,上海市出台《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打通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年过七旬的罗阿姨在丈夫去世之后,与智力残疾的儿子相依为命。她经常担忧:“如果我不在了,谁来照顾我的儿子?”“万一我失能失智,又有谁来做我的监护人呢?”2026年1月5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经居委会见证,罗阿姨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和儿子选定了未来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为自己将来可能丧失行为能力时预先指定监护人。换句话说,就是提前为自己找好“管家”,确保日后有靠谱的监护人能妥善照顾自身生活、管理财产、维护权益。
意定监护制度由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正式确立,该制度不仅适用于无配偶、子女的群体,也适用于虽然有配偶、子女等,但他们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成年人如果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提前以书面形式,合法有效地确立了意定监护人,那么当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法律将优先依据协议约定来确定他的监护人,而非直接适用法定监护的顺序来确立。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孙路路介绍,该《意见》制定了设立意定监护的规范指引,并提供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实施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与见证”双轨制,既鼓励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也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等现场见证;明确要求市、区民政部门强化对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此类组织可与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既可作为监护人直接提供意定监护服务,也能够作为监护监督人,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同时,《意见》提议建立市级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要求居(村)委会、养老机构等对监护失职或侵权行为及时干预并报告,这就为意定监护的执行设立了监督与兜底机制,防止监护权滥用。
“当前,少子化、空巢化趋势加剧,部分老人无子女或亲属关系疏远,失能后监护空缺问题日益凸显。《意见》的出台,回应了家庭结构变迁下‘老无所护’的现实困境。”孙路路表示,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独居老人、单身人士、无子女老人等家庭结构非传统群体,他们可能缺乏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二是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子女无行为能力等家庭关系存在隐患的老人;三是有精神类疾病、携带遗传病基因等特殊状况的家庭,这类人群清楚自身未来可能面临失能风险。
此外,身体不佳的中年独居人士也可以考虑为自己选定意定监护人。近期上海就有中年独居人士重病时无法支取费用就医、身后事难处理的案例,凸显了提前规划的必要性。
孙路路进一步介绍,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能为晚年生活提供多重保障:在人身监护层面,可依据协议让老人得到照看;在财产管理方面,监护人可代为管理老人财产,并将其专项用于老人的生活照料与医疗需求,切实维护财产权益。这一制度既能有效预防家庭内部的监护权纠纷,也能让老人对自己的“人生终点”保有自主掌控感,从而获得内心的安定。
202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2338万人,占全国总人口23.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236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15.9%。
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这意味着无论在全国哪个地区,大家都可以依据民法典,为自己设立意定监护人。在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的当下,老年人对意定监护的实际需求日益增长。不过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不少老年人及家属仍面临诸多困惑:监护人人选该如何确定、办理流程有哪些、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都亟待专业解答。
针对这些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蓓进一步解答疑惑、提供专业指引。
Q1
老年人选择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什么?有子女或近亲属的老年人,若想设立意定监护,可通过哪些具体方式避免引发家庭纠纷?
黄蓓:可以选择包括近亲属、朋友、邻居、律师等在内的个人作为监护人,也可选择居委会、村委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还可以同时指定多位个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
想要避免因此出现的家庭纠纷,首先,需要与选定的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具体职责、财产管理方式及协议生效条件,同时将协议内容提前告知所有相关亲属。签约时应进行适当体检,证明自身精神、身体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最大程度保障协议合法性和效力,对抗可能的法定继承人异议。
此外,可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指定另一位信得过的亲友、律师或居委会作为监督人,监督监护人履职。
Q2
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如何约定监护权的具体范围?若在处理财产、就医等过程中,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与子女等近亲属的主张产生冲突,该怎么解决?
黄蓓:约定的范围应涵盖老年人的医疗处置、财产管理、健康照料等核心事项,尤其要明确老年人行动不便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中风后无法表达、阿尔茨海默病中后期)时的相关安排,其中财产处置方面需严格限定范围,如限定:仅用于就医、陪护等必要开支。
在签订协议时,应约定意定监护人与子女等近亲属的主张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比如明确手术签字的优先级等。
Q3
如果意定监护人不履行该协议,老年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如何维权?
黄蓓:救济途径,一是协议解除。如果老年人尚有清醒意识,具备完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可协议解除该意定监护协议。
二是投诉举报。如果老年人已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等可向老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等投诉,如涉及人身伤害、财产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是司法诉讼。如果意定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如果因监护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给老年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实际损失,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意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国妇女杂志》陈晨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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