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大爷龚某饮用了南某从集市摊贩处购买的玉米酒。几天后,龚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甲醇中毒,后经多次就医诊断为双眼中毒性视神经病变等。经鉴定,龚某双眼盲目4级构成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龚某将白酒提供者南某诉至法院,索赔123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30日,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龚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自酿酒的甲醇含量经检测为961mg/L,即1斤自酿酒中甲醇纯品质量为0.48g,龚某系成年人,其通过饮用该自酿酒需超过10斤才能达到甲醇摄入的最低中毒剂量,不能排除龚某通过其他途径摄入足以导致甲醇中毒剂量的可能性。龚某主张南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甲醇中毒致双眼失明

起诉白酒提供者索赔12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0月5日,经被告南某联系,原告龚某召集人手为南某种植的蔬菜温室大棚提供更换塑料纸的劳务,完工后南某准备了餐食招待龚某及其他提供劳务人员,期间龚某饮用了南某在山阳县集市小摊贩处购买的玉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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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2024年10月8日,龚某在泾阳某医院进行急诊,后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甲醇中毒、甲醇中毒视神经损伤、代谢性酸中毒等。2024年10月14日、12月11日,龚某在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双眼中毒性视神经病变。2025年3月5日,龚某在西安市某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双眼视神经萎缩酒精中毒。

事发后,龚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南某承担龚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23万余元。龚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龚某双眼盲目4级属三级伤残;龚某误工及营养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龚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南某申请对其保管的自酿酒的甲醇含量是否超标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咸阳市某中心对案涉自酿酒的甲醇含量进行了检测,该中心泾三淳分中心于2025年4月8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案涉自酿酒甲醇含量为961mg/L,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份。庭审中,南某未举证泾三淳分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但仍就检测报告内容对龚某的主张进行了抗辩。

法院:饮用超10斤才能达最低中毒剂量

主张赔偿证据不足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甲醇中毒其毒性主要来源于甲醇在体内代谢产生的甲酸,引发代谢性酸中毒从而造成的病变。经查阅相关专业医疗资料《急性甲醇中毒中国急诊专家诊治共识(2024)》:人口服甲醇纯品最低中毒剂量约0.1g/kg。医学临床上,摄入5-10ml甲醇可能出现头痛、眩晕、恶心等症状;摄入超过30ml时可能出现代谢性酸中毒,视力模糊甚至失明,严重者昏迷或死亡。本案案涉自酿酒的甲醇含量经检测为961mg/L,即1斤自酿酒中甲醇纯品质量为0.48g,龚某系成年人,其通过饮用该自酿酒需超过10斤才能达到甲醇摄入的最低中毒剂量。

其次,本案为身体权纠纷,而非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南某自述其提供的自酿酒系在山阳县集市上的摊贩处购买并灌装的玉米酒,南某不是自酿酒的生产者,其购买自酿酒也不是用于销售等商业经营。自酿酒经食药检测中心检测甲醇含量为961mg/L,在我国GB2757-2012蒸馏酒及其制配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蒸馏酒关于甲醇的理化指标为:粮谷类≤0.6g/L,其他≤2.0g/L。上述标准是国家根据酒类商品原料差异规定的安全生产理化指标,南某提供的自酿酒甲醇检测含量超出了≤0.6g/L粮谷类蒸馏酒的国家标准,但未超过≤2.0g/L其他类蒸馏酒的国家标准,而依据上述标准,成年人正常饮用甲醇含量小于2.0g/L的蒸馏酒不会造成甲醇中毒。

综上,南某提供的自酿酒在正常饮酒的情况下不会达到甲醇摄入最低中毒剂量,龚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排除龚某通过其他途径摄入足以导致甲醇中毒剂量的可能性,龚某主张南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龚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的陈述,龚某只饮用了一次性塑料杯所盛不到2杯的酒量,远远达不到甲醇中毒的剂量。况且,当天一起饮用白酒的有六人,饮用的酒量大致相当,三人没有症状,两人只是呕吐、腹泻,而导致呕吐、腹泻的原因较多,并不仅限于甲醇。由此可见,龚某主张是因为饮用南某提供的酒品导致其双眼失明依据不足……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