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一方未经允许私自操作对方手机转走巨额资金,事后补写借条却又以“恋爱赠与”、“劳务费”为由拒绝还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男方偿还实际转走的70余万元本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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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同居期间的异常资金转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女士(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于201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两人同居期间,李某多次在王女士熟睡等不知情的状态下,私自解锁并操作王女士的手机,通过微信向其个人账户进行转账。

在上述三个月内,李某共计转账数十笔,单笔金额从数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累计转移资金达70.4万元。

2023年1月中旬,王女士在核对账目时发现资金流失,随即通过微信与李某对质。李某在微信回复中表示“我确实有难处”“这个钱是要还的”。随后,李某单方向王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乙方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李某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后,将其交付给王女士。

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争议:款项性质的法律定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一,主张双方系恋爱关系,涉案款项属于“赠与”和“共同消费支出”;其二,主张该款项中包含王女士应支付给其的每月2万元“劳务费”;其三,辩称出具《借条》是受女方报警威胁而写,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相关证据予以反驳:首先,资金流转存在异常性,大部分转账发生于原告熟睡期间,未经原告确认,不符合正常的恋爱消费或赠与逻辑。被告亦未能提交存在劳务关系或相关消费支出的有效证据。其次,事发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确表态“我给你打了借条,这个钱是要还的”,证明双方事后已就私自转走的款项达成一致,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最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单方出具并交付签字按印的《借条》,原告予以接收,借款合同即依法成立。被告未能提交受到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驳回抗辩,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判令还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虽不认可形成借贷关系,但其未对实际收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证明其主张的工资及消费支出的有效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就案涉款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条》合法有效。

在具体还款金额的认定上,法院依据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的法律规定,剔除了《借条》上虚增的部分(即80万元与70.4万元的差额)。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实际转账本金704,000元,并按照《借条》约定支付违约金35,200元,同时需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