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工网)
打工新鲜事儿|销售被派海外、工程师变为操作工……遭遇不合理调岗,劳动者咋维权?
因拒绝公司单方面安排的海外调岗
员工被关停工作账号次月被开除
员工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近日,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员工拒绝调岗去海外,工作账号被关停
事件回顾
员工石某某于2014年入职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工作。202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若公司经营场所在重庆主城区及涪陵区之间变动,不属于工作地点变化;石某某同意根据公司需要到外地出差或赴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如经营机构搬迁,石某某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无故不到岗视为旷工。
2024年11月23日,公司通知石某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岗位从国内事业部调整至海外事业部埃及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前期筹备工作。
石某某当日即表示不同意。同月26日,公司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同年12月2日,公司收到石某某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石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裁决结果未能化解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工作地点可在重庆主城及涪陵区间变动,或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外地出差及赴分支机构工作,但本案中将石某某调岗至埃及子公司,已远远超出其基于合同对工作地点的合理预期,属于劳动条件与劳动内容的重大变更。公司未经充分协商即强行调整,明显不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
此外,在石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后,该公司即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实质上是单方面阻断其劳动条件,导致石某某无法继续提供劳动。
石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其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石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
留在原岗位打卡被开除
事件回顾
2024年8月,某技术公司向工程师沈先生发出人员分流安置通知函,载明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决定取消沈先生所在岗位,将其借调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担任流水线操作工。
6个月借调期内,沈先生可参加公司内部其他岗位应聘。若未能内部应聘成功,借调期延长至12个月,期满后再次协商安置方案,包括正式转岗至借调岗位、进入人力资源中心待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沈先生收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但并未得到回应,遂继续在原岗位考勤打卡。后某技术公司以沈先生构成旷工且拒绝合理调遣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沈先生认为,某技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获得仲裁支持。某技术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技术公司认为,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架构进行了调整,故借调沈先生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是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行为。
沈先生辩称,工程师与流水线操作工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均不相同,其拒绝借调合法合理,且其一直在原岗位进行考勤打卡,不构成旷工。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某技术公司可在特定情形下调整沈先生工作岗位,但相关岗位调整也应当具备合理性。沈先生的新岗位与原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
沈先生因顾虑从原岗位离岗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核标准、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及担忧日后公司可能还会对其频繁调岗,故不同意到借调的新岗位报到,该行为具备合理性。
在此情况下,沈先生未到新岗位报到而继续在原岗位出勤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旷工。某技术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技术公司向沈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现本判决已生效。
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吗?哪些情况属于合理调岗?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有边界
否则可能构成劳动侵权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能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出于其他目的,单方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工作岗位的调整涉及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明显改变,就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为基础,须具备法定的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引发了不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亦有边界,应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可能构成劳动侵权。
■ 为规避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可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并尽量约定具体的调岗内容。
■ 如未提前约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就调岗意向进行平等协商,并尽量保持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关联性,不降低劳动者的待遇,不明显提高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根据协商结果调岗。
■ 如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因改革组织架构、脱密期管理等原因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也应给出合法合理的理由,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待遇。
(工人日报客户端综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浙工之家、劳动报、上观新闻、上海高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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