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务中,常出现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判令受让人返还财产后,受让人未通过法院执行程序,私自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导致债权人债权仍无法实现的情形。

那么,撤销之诉的受让人私自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否视为有效履行?债权人能否继续要求受让人履行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撤销权诉讼生效判决判令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受让人私下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未通知债权人且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不构成有效履行,其返还义务不免除,债权人仍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受让人私自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是否能免除其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国家开发银行(债权人)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核心资产。国开行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资产转让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案涉资产。判决生效后,东北电气未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也未通知国开行,私自将资产返还给沈阳高开。沈阳高开收到资产后,迅速将其转移、隐匿,导致国开行债权完全无法实现。国开行遂申请强制执行东北电气,要求其履行返还义务,东北电气以已私下返还为由抗辩,引发执行复议纠纷。

从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来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非简单恢复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财产原状。依据《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院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撤销权判决判令受让人返还财产的,该返还义务具有特殊性,需保障债权人能有效控制返还财产,防止债务人再次转移。

据此可认定:案涉撤销权判决的目的,是让返还财产能用于清偿国开行债权。东北电气私下返还资产,未通知债权人,导致资产被债务人立即转移,国开行丧失查封、冻结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完全落空。该私下返还行为不属于有效履行,不能免除东北电气的返还义务,国开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撤销权诉讼中受让人私下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未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履行义务不免除,债权人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遇到撤销权诉讼执行、财产返还义务认定、规避执行维权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