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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 必遭严惩

近日

咸宁市通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在夜查行动中

查获一起“二次酒驾”案件

当事人陈某某

在因酒驾被查处后的

第二天

竟无视法律威严

再次驾车上路

由“酒驾”升级为“醉驾”

最终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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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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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罚而不改,无视警告

2026年5月4日20时许,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行至凤池西路城央一品路段时,被通山县公安交管大队通羊中队执勤民辅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陈某某不仅酒驾,更属于无证驾驶。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当晚,交管大队依法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再次违法的严重后果。

再次落网:变本加厉,醉驾涉刑

然而,仅仅过去一天,陈某某便将民警的警告抛诸脑后。5月5日22时42分,也就是在被查处的24小时后,陈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当车辆行驶至通羊镇牛头山隧道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辅警再次拦截检查。

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高达132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民警立即依法带陈某某至医院提取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4mg/100ml,确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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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生命的敬畏。本案中的陈某某因一时侥幸,从“无证酒驾”滑向“醉驾入刑”,代价惨痛。通山公安交管大队将持续保持对酒醉驾的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请广大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莫让杯中酒变成眼中泪。

来源:通山公安

编辑:石丽丽

一审:石丽丽

二审:洪 伟

三审:陈小彬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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