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秦奕兰
2.58亿港元赌债,经“利滚利”、高额复利直接滚大至31.7亿元人民币,并通过控制债务人股权等方式将内地民企搞到破产,继而进行债权申报,企图通过破产程序洗白非法赌债,掏空大陆民营经济,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
近日,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让澳门金龙集团有限公司(即金龙赌场)疑似操控人民法院,利用非法赌债“套路”内地民企的贪婪嘴脸一览无遗。
相关人士指出,在顺联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不仅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疑似被金龙赌场所操控,而且临时管理人赤祼祼地成了金龙赌场的利益代言人,以至于在该破产重整案中,出现金龙赌场的非法赌债在普通债权中占比高达86%的奇异现象。
2.58亿赌债四年滚到11.65亿港元
说到澳门金龙赌场,首先让人想到的是陈明金。公开资料表明,祖籍福建晋江的陈明金,为澳门金龙集团董事长。此外,金龙集团的总裁由吴锡琛担任。该集团系澳门金龙娱乐场即金龙赌场的运营方,同时还涉足其他赌场赌厅业务。
潘伟民,生前系澳门居民,因经营需要及被诱导,在2014年—2015年期间接触金龙赌场,并由金龙集团一方提供高额筹码(码粮)进行赌博,于2015年9月拖欠金龙集团赌资1500万港元。
此外,2014年3月28日至29日,潘伟民的好朋友梁先生也因赌博欠下金龙集团赌债。根据《港澳核对表》,潘伟民为梁先生担保买码(即换取赌博筹码)形成的金龙赌场赌债为:
第一场:四季酒店出码台上2000万,台下2000万,合计输掉3984.8万;
第二场:新葡京出码台上2000万,台下4000万,合计输掉6000万;
第三场:新葡京出码台上3000万,台下6000万,合计输掉8990.25万;
第四场:新葡京3楼出码台上2000万,台下4000万,合计输掉5370万。
上述四场合计输掉2.43亿港元,潘伟民为梁先生提供担保。加上潘伟民自己输掉的1500万港币,其共欠金龙集团赌债约2.58亿港元。
上述赌债形成后,金龙集团、陈明金、吴锡琛等人以此本金为基础,不断计算高额利息、复息,月息及复息分别高达4%,并进行不断“滚雪球”。
《潘伟民借款》利息明细表显示,从2016年3月29日起月息、复息各4%,2080万本金在21个月内本息合计达47,587,969.33港元;而5000万本金(2015年9月11日起,前12个月月息2%,之后月息4%复息),至2017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达813,849,022.14港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2.58亿元赌债计算出的“本息总计”已达871,436,991.47元港元,即8.71亿港元。
再结合《潘伟民向陈明金借款利息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金803,107,092.87港元,月息3%复、息4%),一年利息就达362,019,928.33港元,本息总计1,165,127,021.20港元,即11.65亿港元。短短四年,潘伟民拖欠金龙集团的赌债本金2.58亿港元,已滚大至11.65亿港元。
金龙赌场用赌债“套路”60亿民企
2019年1月,金龙集团与潘伟民及其妻子陈蕙玲签署《联合声明》,双方共同声明潘伟民、陈蕙玲于2015年开始以项目发展需要为由,分别向金龙集团及其股东陈明金“商借”(请注意:是“商借”,并不是真借)合计港币15亿元作为资金周转,双方签订相关借贷合同及抵押合同,以确保金龙集团之债权获得相应保障。
潘伟民、陈蕙玲为履行借贷合同,于2015年9月9日正式签订文件将澳门“伟联置业建筑有限公司”之70%股权转让给金龙集团指定的第三人吴锡琛先生持有及管理,作为抵押贷款担保之用途,并已完成相关股之转让及变更董事之商业登记手续。
鉴于潘伟民、陈蕙玲一直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确认于2017年12月13日将潘伟民、陈蕙玲名下持有的澳门“伟联置业建筑有限公司”之30%股权转让给金龙集团指定的第三人陈倩影小姐(即陈明晶的女儿)持有及管理,作为增加抵押贷款担保之用途,亦已完成相关股之转让及变更董事之商业登记手续。
因此,金龙集团现时直接持有澳门“伟联置业建筑有限公司”之100%股权,亦即间接持有中国“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之100%股权。自此,资产达60多亿元的武汉顺联公司,已被金龙赌场及陈明金“套路”控制。
也就是说,潘伟民及其为梁先生担保的2.58亿港元赌债,“利滚利”至2019年1月已滚至15亿港元。当然,这还没完,雪球还在继续滚大,顺联公司60多亿元的资产近在咫尺。
“内保外贷”合同未经外汇登记无效
前述《联合声明》,等于武汉顺联公司的全资股东伟联置业以股权让与担保方式为潘伟民的赌债提供担保,其本质属于境内企业为境外债务提供担保,即“内保外贷”。那么,“内保外贷”依法应当履行哪些手续呢?
据法治日报·法治周末2月16日报道,境内企业为境外(包括港澳台)债务提供担保,未办理外汇管理批准登记的,担保合同无效。
2014年6月1日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通俗地说,针对内保外贷,我国的外汇管理要求如下:
(1)在合同登记管理方面,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规定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合同签署后规定期限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还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2)在担保履约管理方面,银行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非银行机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如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须先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
(3)在法律后果方面,如跨境担保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因此,前述外汇管理要求覆盖了从担保合同登记到担保履约的全流程,并规定了违法法律后果,以此对跨境担保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结合武汉顺联公司为潘伟民赌债提供的“内保外贷”可以看出:首先,《联合声明》签署于2019年1月,依法适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即该担保依法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其次,该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并非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而是用于为债务人的赌债提供担保,严重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最后,该内保外贷没有履约过程,严重违反外债管理规定,中国内地不仅不能承认该《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而且外汇管理机关还应当给予相关责任方警告,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管理人违法确认赌债为破产债权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属于名义股东,依法不得行使股东权利。但武汉顺联公司在被名义股东控制后,他们想方设法将其搞到破产,然后再以起到绝对决定性作用的第一大债权人身份予以鲸吞。果不其然,2025年9月29日,顺联公司以其“资不抵债”为由,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书》。
顺联公司提交预重整申请后就进入国庆8天长假,至2025年10月9日才正式上班。没想到,国庆后才刚刚上班,江夏法院就立即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5)鄂0115破申9号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如此效率,仿佛法院就是他们自己家开的一样。
顺联公司提交的《债权人名册》序号080显示,“担保债务(陈明金)”申报的债权为14.96亿港元,折合人民币10.99亿元;序号081显示,“担保债务(吴锡琛)”申报的债权为3.77亿港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即,潘伟民及其为梁先生担保的2.58亿港元赌债,至2025年9月29日已被“利滚利”滚至19亿港元。
陈明金、吴锡琛对潘伟民享有的赌债,未经中国内地任何一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确认过。但是,顺联公司临时管理人于2026年3月23日发出的《关于提请临时债权人合议核查债权的报告》显示,普通债权编号PT050吴锡琛,申报债权本息人民币4.58亿余元,管理人初步审核金额为2.84亿余元;编号PT051陈明金,申请债权本息人民币27.11亿余元,管理人初步审核金额为19.56亿余元。两人申报债权共计人民币31.7亿元,管理人初步审核金额为22.4亿余元。
至此,潘伟民及其为梁先生担保的2.58亿港元赌债,至2026年3月23日,已“利滚利”滚至人民币31.7亿元!尽管都是没有合法来源的非法赌债,但临时管理人经初步审核,仍然违法确认其高达人民币22.4亿余元的债权。在该破产案中,普通债权的总金额才26亿余元,经管理人违法确认的非法赌债居然占了普通债权的86%。这也就意味着,金龙赌场成了顺联公司的第一大债权人,对顺联公司的重整起到了绝对的决定性作用,完全做好了稀释、鲸吞顺联公司资产的准备。
种种迹象表明,金龙赌场和陈明金等人不仅疑似操控着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而且顺联公司临时管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更是金龙赌场的利益代言人,以至于在顺联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出现了管理人违法审核的金龙赌场非法赌债居然占比普通债权86%的奇异现象。
为什么说江夏区法院疑似被操控呢?因为该院故意不对临时管理人的不当履职行为进行监管,甚至完全被临时管理人出具的虚假债权审核确认所左右,进而依赖该虚假债权确认于2026年4月17日裁定受理顺联公司的重整申请。自此,顺联公司的破产程序结出了“毒树之果”。
本来,顺联公司的真实债权人申请的是破产清算,但江夏区法院执意“重整”。这样一来,如果占比超86%的赌债债权成立,顺联公司价值60多亿元的资产对金龙集团来说就是左手倒右手,从而达到了利用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从股权让与担保到实际占有顺联公司资产的目的。
法学专家:本案涉嫌多项违法违规
针对上述奇异现象,中国多名法学专家指出,就武汉顺联公司的债务人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和第128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有上述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与他人恶意申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就债权的申报人而言,《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虚假诉讼。
就管理人而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中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工作指引》第9条规定:“预重整期间,发现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形成决议向法院申请更换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解释和说明,由法院决定是否更换。”据此,若临时管理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130条“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情形,法院还可依职权更换临时管理人。
同时,武汉中院《预重整中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工作指引》第7条明确规定,部分债权存在争议或者不确定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同意推荐的债权人的债权额所占比例的,法院不接纳推荐意见。
本案中,有债权人认为顺联公司大部分债权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并已向江夏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在顺联公司大部分债权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根据《预重整中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工作指引》第7条的规定,本案不应采取推荐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
此外,本案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特殊,顺联公司与大部分债权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关系,从保障其他债权人及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认定本案具有《预重整中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工作指引》第7条第1条所规定的“不宜采用推荐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的情形。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规定,赌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明确: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金龙集团陈明金、吴锡琛以赌债为基础计算高利复息,利用股权转让担保,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情况下,违法向内地法院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试图利用内地破产程序,将澳门非法赌债转化为内地司法认可的债权,属于跨境法律欺诈,严重损害内地司法主权与公正,甚至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
综上所述,陈明金、吴锡琛作为澳门博彩业界知名人士,滥用赌场优势地位,以股权让与担保方式让武汉顺联公司为非法赌债提供担保;继而通过高息复利、股权胁迫等手段,将2.58亿港元赌债滚至人民币31.7亿元,并企图通过武汉顺联公司破产程序将该虚假债权合法化。其行为不仅涉嫌掏空内地民营经济,严重侵害国家金融秩序、经济秩序,更是操控司法、挑衅内地法治底线的恶劣行径。
鉴此,望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陈明金、吴锡琛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揭穿该非法赌债“洗白”链条,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
同时,也希望纪委监委、上级法院对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及顺联公司管理人进行监督,避免再次将非法赌债确认为破产债权的荒唐闹剧继续上演。
关于这起荒诞闹剧,我们将进一步追踪报道。(来源:微信公众号“谈天也说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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