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坚持持证上岗,不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现曝光新吴区1起“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3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硕美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一名员工王某文正在使用激光切割机进行作业。经查,该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苏州硕美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风险警示
进行动火作业时
一定谨记动火作业
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请牢记以下操作规范
↓↓↓
一、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三、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四、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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