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孤寡老人养老送终远亲能否分得遗产,详情如下:
独居老人葛乙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其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自2019年起,葛乙的堂弟葛甲夫妇时常上门探望,并在其生病时予以照顾、送医救治。
2022年葛乙病逝后,葛甲夫妇又为其操办了丧事,并进行扫墓祭奠。葛乙生前留有房产、存款及保险金等遗产,因其无亲生子女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葛甲夫妇以对葛乙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为由,将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辖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全部遗产。
法院结合二人的扶养照料时长、实际付出等综合评判,认定葛甲夫妇虽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长期对葛乙予以照料,还妥善办理后事等,依法判决二人分得葛乙名下银行存款、保险权益共计130万余元;剩余遗产经区民政局依规申请处置,经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钱款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
法官释法
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离世后,遗产处置一直是现实中的难点。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代理人,非继承人在主张相关权益时往往面临
“无人可诉”的程序死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赋予了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进入法律程序处理,有效化解了此前的程序困境。
从遗产分配规则来看,堂弟在法律上属于旁系血亲,并非法定继承人,亦无法定赡养义务。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处的“扶养”,不局限于经济帮扶,还涵盖日常照护、就医陪护与精神陪伴等内容。本案中,葛甲夫妇长期照料葛乙,这种跨越法定界限的守望相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务、兜底性质,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管理遗产或者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书面放弃继承,但仍占有、处分遗产的,则放弃无效。
尊老敬老、邻里互助不仅是道德倡导,在法律上同样能得到正向保护。对于孤寡老人的远亲、朋友,如果对老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当老人去世后,同样也可以向法定的遗产管理人(如民政部门、村委会)主张适当的遗产份额。
来源 北京日报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彭申蕾
BREAK AWAY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