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家庭户、学生宿舍、出租房、借住房、旅游住宿设施等地点进行居住核查。

该信息载于越南公安部关于详细规定《居住法》部分条款和实施措施的第116/2026号通知,该通知自7月1日起生效。

居住是指公民在乡级行政单位内的一个地点生活。该地点可以是公民的常住地、暂住地或当前居住地。

该通知第26条规定,居住核查的形式包括定期核查、突击核查,或出于预防犯罪、保障治安秩序的需要而进行的核查。居住核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民;家庭户;学生、学员宿舍和住宅区;工人住宅区、建筑工地工棚、农场、农庄、种植园。

此外,还包括其他地点,如组织和个人的出租房、借用房、借住房;信仰、宗教、社会救助、医疗诊治、旅游住宿等设施以及其他具有住宿功能的其他设施。用于居住的交通工具以及各级居住登记机关也属于核查范围。

根据该通知,居住核查的内容包括部署和组织落实登记与管理事项。随后,当局还将收集、更新和挖掘居住数据库中的居住信息。

在核查时,公安机关有权动员基层负责治安秩序保护的群众力量、机关、企业和组织的保卫人员共同参与。上级机关进行核查时,必须与下级居住登记机关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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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该地区进行居民入户检查

根据第25条第6款,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居住核查的责任由乡级公安机关承担。

此外,自7月1日起,公民如果在未登记常住或暂住的地方过夜,必须通过网站或VNeID进行住宿申报。公民必须在留宿开始当天的23时前进行申报;如果在23时后到达,必须在次日上午8时前进行申报。

补充居住信息反映接收渠道

除了像以前一样直接在居住登记机关接收居住反映信息外,自7月1日起,居住机关还将通过多种形式接收信息。具体包括:通过居住登记机关公布或张贴的电话、热线接收;通过居住登记机关公布或张贴的意见箱、电子邮箱接收。

当局还通过VNeID、大众传媒、政府电子信息门户、公安部以及各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的电子信息网站接收反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