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提议,对部分经济犯罪最高可暂缓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便罪犯弥补后果;若弥补完毕且项目产生效益,可被考虑免除刑事责任。

该内容载于《2026年刑法典(修改)草案》,预计将提交8月国会会议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通过。

据此,针对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的47项罪名,诉讼机关可考虑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罪犯时间弥补后果。

并非所有经济犯罪都能暂缓追究

适用暂缓追究机制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但目的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和安全;

不涉及腐败;

项目正在实施、尚未完成,因客观原因尚未弥补后果,但仍具备能力、可行方案和条件进行弥补,并为地方和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

暂缓期限不超过2年,必要时可延长一次,不超过1年。

因此,罪犯最高可被暂缓追究刑事责任3年。暂缓期限不计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根据草案第29条,若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已完全弥补后果并产生效益,可被考虑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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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涉及多个省市的重大经济案件,该案涉及招标违规和腐败行为

放宽经济犯罪免刑条件

免刑是指主体仍有罪,但无需执行刑罚,且不被视为有案底。

在草案中,公安部还补充了经济犯罪免刑的情形,需满足4个条件:

造成经济损失,但目的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和安全;

不涉及腐败;

为地方和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

已完全弥补后果并赔偿全部损失。

若未完全弥补或赔偿损失,则继续执行刑罚。根据第59条,将依据弥补后果和赔偿损失的比例来决定减轻已宣判的刑罚。

公安部援引2021年至2023年的统计数据称,共处理了620起经济案件,估计损失价值达数十万亿越南盾。但实践表明,如果立即追究刑事责任,会导致项目停滞,造成浪费。

“仅在2023年,职能部门就追回了78万亿越南盾的受损资产。”这一数据证明了在实施严厉制裁前优先追回资产的有效性。

公安部表示,补充暂缓追究机制符合第68号决议,优先适用经济措施,允许企业和企业家主动弥补违规和损失。

仍有4项罪名适用死刑

在此前的草案中,公安部曾提出将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至2项。

但最新草案提议保留对4项特别严重罪名的死刑:叛国罪(第108条)、故意杀人罪(第123条)、非法生产毒品罪(第248条)和恐怖主义罪(第299条)。

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6项罪名的死刑:暴乱罪(第112条)、强奸16岁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条)、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反人类罪(第422条)、战争罪(第423条)和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主义罪(第113条)。

对于毒品犯罪,尽管提议取消非法买卖毒品罪的死刑,但草案仍保留对非法生产毒品罪的死刑,以确保对源头犯罪的威慑力。

为确保这项人道主义政策的可行性,草案补充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20年后仍未执行死刑的,将转为无期徒刑。

这一内容此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中予以指导,现已正式纳入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