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湖北十堰一男子将所有同席亲友诉至法院,索要全额赔偿。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记者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现已审结。

周某与朱某、郭某夫妇系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某村村民,平日往来密切。2023年3月18日下午,朱某夫妇在家设宴,邀约周某等四名亲友聚餐。用餐中途,同席蔡某突感身体不适,周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参与救助。医护人员到场开展急救后,辖区民警同步抵达现场处置。

二审判决书显示,民警见周某车辆停放在郭某门前,周某除口头表达不清晰外意识较清醒,遂提醒他切勿酒后驾车。周某随口答应,民警随即离开现场。餐后周某驾车将同席两人送回家,又独自驾车往新洲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5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聚餐组织者及所有同席人员一并诉至竹溪县人民法院,主张由众人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周某认为,众人一同饮酒,事故损害应由所有人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聚餐属于亲友间正常人情往来,席间不存在强迫饮酒行为。现场事实显示,周某能够独立救助身体不适的同席人员,民警到场后亦确认其意识清醒、未达醉酒状态,据此可认定聚餐组织者、共饮亲友不负有护送、照料周某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是查处酒驾的法定执法机关,民警当场作出的禁驾警示具备法定权威,效力远超亲友口头劝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知晓酒后驾车违法、潜藏巨大安全风险,仍执意驾车上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公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法治日报

编辑 | 余凯扬

审读 | 陈建国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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