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1

政策内容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那么,该纳税时间与以前相比是否发生了变化?

02

政策理解

民办学校通常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即属销售服务,符合第(二)种情况,应“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可理解为开学的当日;如开学前已提供教学、住宿服务的,即为教学、住宿服务开始的当日;

学校通常不与学生或家长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的当日”可理解为与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协议或达成入学就读共识的当日。

03

变化分析

增值税法》生效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依据以上规定,《增值税法》生效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以3个节点孰先判定:收款、开票、取得收入凭证。

04

提醒注意

在实务中,为了保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金额一致,部分学校选择两个税种均按收付实现制申报,即收款即申报,而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两个税种均按收付实现制申报,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而如果两个税种都按“权责发生制”申报,则不符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如涉及缴纳税款,则缴税时点的不规范会为学校埋下税收隐患。

文源 | 行云民办财税(2026年7月13日)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时代智汇教育

时代智汇教育深耕民办教育二十余年,专注于为民办学校、教育集团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智力支持与平台赋能。我们秉持“专业彰显品质,合作创造价值”理念,汇聚法律政策、财税管理、品牌文化、人力资源、数智化转型等领域专家,形成独具特色的民办教育实践方法论。业务涵盖学校筹建、委托管理、咨询评估及团队培训等全流程服务,累计服务数千家教育机构,获行业高度认可。

旗下品牌活动“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连续举办十七届,已成为全国性交流标杆;自主研发百余门精品课程,持续赋能高端人才培养;主编《中国民办教育研究》《民办教育司法案例》等专业著作,主导行业标准制定;打造“校董汇”新媒体矩阵及跨界教育新知平台,助力从业者突破认知边界。

未来十年,我们将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全面升级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客户体验。以长期主义深耕行业,携手战略伙伴构建高效前瞻的发展生态,共同开启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