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老了、病了、糊涂了,谁来照顾我,替我拿主意?”随着人口年龄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老年人、“老养残”家庭、单身独居群体的数量日渐增多。当他们年龄老去或遭遇意外,如何维护人身和财产权益,成为全社会要面临的新课题。
今年以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多次将庭审现场搬到辖区各街道,力争审理一起案件、建立一项机制,从个案出发,探索构建一套覆盖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的全矩阵司法保护体系,从法律层面为基层工作者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兜牢民生底线。
在意定监护中约定财产管理规则
罗阿姨与丈夫育有一子小刘,丈夫离世后,年近七旬的罗阿姨便与儿子相依为命。小刘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日常生活起居全靠罗阿姨一人照料。2024年,小刘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静安法院判决由罗阿姨担任他的监护人。
罗阿姨年事已高,她曾希望在自己失能或去世后,侄子张先生能帮忙照顾小刘。但因缺乏专业指引,两人始终未签订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
在判后回访中,罗阿姨向法官倾诉了自己的担忧。去年9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居(村)委会可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见证人。静安法院便牵头协调罗阿姨居所地的唐家沙居委会、静安区“银发盾牌”公益项目、闸北公证处、残联及公益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共同探索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操作流程。
今年1月5日,在唐家沙居委会和“银发盾牌”公益项目的见证下,罗阿姨和侄子张先生正式签订《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及《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明确张先生作为自己和儿子小刘的意定监护人。静安法院配套出具《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列明被监护人生活所需、个人习惯等信息,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参考。
困扰罗阿姨多年的心病得以化解,这也是上海落实由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次重要实践,其中的一些做法,为类似困境家庭提供了新思路。
比如,罗阿姨此前最担心的是,就算找到了意定监护人,一纸协议是否能为他们提供保障?自己失能或去世后,如何保证一生辛苦积攒财产用对地方?
换句话说,谁来监督意定监护人?静安法院经过反复研讨与沟通,形成了一套“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方案。
首先,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就明确分为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人身照管协议详细列明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饮食偏好、医疗需求等个性化信息,财产管理协议则专门约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其次,协议明确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财产则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由公证处分别分类管理,监护人按需申请支取,确保财产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最后,构建起一套“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居委会定期了解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街道助残员持续调查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财产管理情况等,居委会老龄干部也会及时跟进反馈。
“该模式将监护的‘管理权’与‘支配权’适度分离,既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又能降低监护不善的风险。”静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说,法院还参与编写了《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以及配套的意定监护协议、见证记录表、财产监管申请书等七类文本材料,供其他居村委参考借鉴。
临时监护为紧急情况兜底
即使已经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也并非万无一失。监护关系变更可能会出现衔接空档,这段时间内谁来负责?汪老伯一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汪老伯一家也是典型的“老养残”家庭,独子汪先生自幼罹患精神疾病,多年来一直住在精神卫生中心,补助金申领、医疗决策等事务全靠老两口操办。2024年,静安法院正式判决指定汪老伯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
为解决后顾之忧,汪老伯随后又与侄子聂先生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今年年初,汪老伯突发疾病,丧失了监护能力,老伴的身体状况不佳、常年居家几乎不出门。聂先生想要正式成为监护人,还需要走完监护权变更的司法程序,一时间无人能处理汪先生的日常事务。
法律规定的临时监护,就是专门应对这类突发场景,由基层组织先行短期兜底、临时履职,避免被监护人陷入无人照料的“真空状态”。
关键时刻,汪老伯所在的居委会主动承担起临时监护职责,同步协助聂先生向法院提交变更监护人申请。今年3月,静安法院在彭浦新村街道公开审理这起监护权变更案,当庭判决指定聂先生为汪先生的监护人。
“在基层工作中,临时监护往往面临权责边界模糊、操作规范缺位、风险保障不足等问题,既让基层工作者进退失据,也容易让特殊群体陷入权益救济的真空地带。”彭浦新村街道司法所一位工作人员坦言。
为此,静安法院联合彭浦新村街道发布了临时监护“三方四步”联动机制,专门针对“老养残”家庭监护失效、独居突发疾病、意定监护衔接空档等五类常见紧急情形,确保紧急情况有人管、管得快、管得规范。
居委会作为一线排查主体,发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核实上报;街道接到报备后,立即统筹协调民政、卫健、公安等部门开展应急救助;法院同步开通“绿色通道”,落实“当日申请、当日立案、3日内审结”的应急办案标准,街道建立专项台账完成监护责任移交,实现“排查—响应—裁判—履职”全闭环管理。
基层履行公职监护更有底气
临时监护是一种过渡性举措,倘若“老养残”家庭中的老人去世,事前又没有约定意定监护,残障人士可能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这时候,就需要公职监护来兜底,这是监护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家住宝山路街道的李老伯今年62岁,年轻时便患有精神疾病,常年需要人照料,但他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没有近亲属可以依靠。多年来,止园新村居委会始终挂念着李老伯,工作人员上门探望、帮忙采购生活物资、协调就医事宜。
由于李老伯的病情需要专业照料,居委会还联系了一家精神病院为他进行系统治疗。但逐年增加的治疗费,单靠李老伯现有补贴等收入难以维系,他名下虽有一套住房,却因无人有权打理长期空关。
为了更好地帮助李老伯管理日常事务、保障治疗和生活,止园新村居委会向静安法院申请指定由居委会担任李老伯的监护人。今年3月,静安法院在宝山路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当庭判决指定止园新村居委会为李老伯的监护人。
居委会当监护人,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有不少障碍:亲属排查找不到人怎么办?财产管理怎么留痕?
针对基层工作者的履职困惑,静安法院联合宝山路街道发布了相关操作指引和工作办法,形成了公职监护的“5+6+7”工作体系,即“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依法监护、公开透明、权责统一、专业协同”五大原则,“人身照看、医疗决策、情感陪伴、财产梳理、代理支出、履职报告”六项具体职责要求,“虐待遗弃、擅自处置财产、隐瞒履职情况”等七项负面清单,推动公职监护工作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静安法院还为居委会申请监护案件提供事前指导、快审快结、联动保障,日常照料怎么做、就医决策怎么签、财产台账怎么记、年度报备怎么交,全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以前我们在处理特殊群体监护问题时心里总是没底,怕履职不当反而要担责,现在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和法院的专业支撑,我们开展工作更有方向、更有底气了。”在听完公职监护工作解读后,止园新村居委会书记唐俊说。
非近亲属也可担任法定监护人
近期,静安法院又遇到了一起更加特殊的监护权案件。
许先生1970年出生在新疆,自幼患有精神疾病。20世纪80年代初,他们一家短暂回到上海。没过多久,父母和姐姐便返回新疆,只留许先生独自居住在静安区陕西北路某小区内。
71岁的任老伯回忆,当时两家人是住在同一层楼的邻居,自己的父母出于同情,经常关心许先生的生活,全程照顾他的饮食起居长达十几年。后来,照顾许先生的任务交到了任老伯手中。
考虑到许先生身边需要有人长期照料,2007年起,任老伯将他送到一家专业养老院接受照护,费用不足部分任老伯自掏腰包贴补。许先生日常申领补贴、看病结算等事项,也全都由任老伯操持。
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21年。因房屋动迁,许先生获得了一套位于本市其他区的动迁房和100多万元动迁款,需要有人协助打理。近期,许先生的姐姐,也是他在世上最后一位近亲属,在新疆病逝。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任老伯和被申请人许先生系邻居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非近亲属,现已查明许先生无任何近亲属可履行监护职责。经许先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同意,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监护意愿等因素,依法判决任老伯为许先生的监护人。
判决同时要求,任老伯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向许先生户口所在的三星坊居委会提交监护履职情况、财产收支情况报告,居委会对许先生的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以这起案件为契机,静安法院和江宁路街道共同制定发布《江宁路街道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试行)》,构建起非近亲属监护“当事人提出申请-居委会排摸核查-出具同意证明-法院判决指定-判后跟踪关爱-动态调整”的六步闭环工作法,为基层工作者提供实操路径。
原标题:《老了、病了、糊涂了,谁来替我和我的孩子作主?上海一家基层法院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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