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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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生活中,我们常听说“债权转让”这个词,即张三欠李四的钱,李四把这份债权转让给了王五。那么债权可以随意转让吗?转让后张三该把钱还给谁?如果李四没通知张三会有什么后果?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债权转让并非“想转就转”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几点核心信息。首先,性质特殊的债权不得随意转让,诸如基于特定人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或债权部分转让会实质性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形;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应当遵守;最后,法律明文禁止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那么,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就一定不能转吗?法律对此作出了重要区分。对于金钱债权,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金钱债权的,转让仍然有效,但原债权人可能因此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有这个约定且无过失,转让有效;若受让人知情,债务人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二、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中最关键的一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协议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时即可成立生效,但若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新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付款。
通知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只是让债务人知晓。
通知不得随意撤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出让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怎么办?
根据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效力的法定要件。但在实践中,常出现转让人怠于通知或忘记通知的情形,此时受让人可否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完成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受让人可以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即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对债务人而言,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核实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如确认转让真实有效,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如对转让有异议,认为存在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转让标的不真实等,应在诉讼中及时提出抗辩。
总的来说,债权不可以随意转让。债权转让受到法定情形的限制,需要遵循合同约定的限制,还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对于债权人而言,转让债权前应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对于受让人而言,务必督促转让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保留好通知证据;对于债务人而言,在接到有效通知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仍构成有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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