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样一起跨越27年的案子——

【#:刑事申诉已于今年1月受理,目前案件正处于办理程序中】#凶手改判死缓被害人家属以为已伏法# 云南宣威市乐丰乡1999年“山村小卖部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申诉迎来新进展:家属徐皎月近期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该案刑事申诉已于今年1月受理,目前案件正处于办理程序中。#死刑改死缓男子出狱后家人放鞭炮庆祝# 此前判决显示,27年前,代贤峰和两人预谋抢劫,他翻窗入店持刀疯狂追刺19岁女孩徐文素三十余刀,致其惨死。一审被曲靖中院判处死刑,云南高院二审以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称,该案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全程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参与庭审,也未告知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家属仅凭传言误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直至2010年才拿到判决书知晓改判,属于程序违法,且暴力犯罪的量刑畸轻。此后家属持续申诉,2012年云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云南省检察院明确不予抗诉。主犯代贤峰已于2014年出狱,两名同案犯于2012年落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9年10月25日凌晨,云南宣威乐丰乡新德村。19岁的徐文素在自家小卖部里被代贤峰翻窗入店,持刀追刺,面、颈、背部共三十处锐器创,最终死于失血性休克、双肺开放性气胸。27年后,妹妹徐皎月还在为她讨一个公道。而那个杀人者,早在2014年就出狱了,出狱当天家里放鞭炮、请亲朋庆祝。
当年一审,曲靖中院判死立执,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不宜对其从轻处罚”。结果二审云南高院竟改判死缓,理由是“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可问题在于,这个改判,被害人家属整整十年毫不知情。徐家人住在闭塞的山村,仅通过派出所一名工勤人员随口转述,听说“凶手被判了死刑”。一家人信以为真,以为正义已经伸张,既没有深究案情,也不知道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直到2010年,徐皎月才偶然听说代贤峰被改判死缓、即将刑满释放。她赶到曲靖中院调取判决书,“白纸黑字的改判结果,让父亲徐兴能难以接受,老人来到荒草覆盖的女儿坟前,佝偻着身子痛哭一整个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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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全程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参与庭审,未告知其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判决书也未送达。

这是本案最让人无法接受的底色,并非判决本身,而是判决是在被害人家属完全被蒙在鼓里的状态下发生的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怎么被用在这起案子上的?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刑法

二审改判死缓的核心抓手,是认定代贤峰构成自首——因为他哥哥代利峰到派出所举报其弟下落,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昆明将其抓获。

但这个自首,实在是过于牵强了。一方面,这归案并非本人主动投案,而是亲属带领公安抓捕。所谓“视为自首”,是把“亲属带领公安抓获”等同于“视为自动投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过于宽泛的嫌疑。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送去投案”,暗含嫌疑人本人同意归案、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意愿,而本案中代贤峰显然不具备这种主动性。

另一方面,一审已经认定其“受胁迫实施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说明他在法庭上并未如实供述、并不认罪。一个不认罪、不悔罪的人,却享受了“自首”带来的免死红利,自首认定与量刑逻辑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还有就是,同案犯在逃,不等于主犯可以从宽。

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仅仅因为其他被告人还没有到案,就引入量刑情节,这实际上是对刑法的误解。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

更耐人寻味的是,另两名同案犯浦绍丙、肖本义2012年落网后,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主犯死缓、从犯无期,这种量刑倒挂本身就值得追问。

早在2016年云南省检察院的答复里,就把“未告知被害人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定性为“程序瑕疵,并用“被害方在2011年前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了法律救济”来论证“属于人民法院对该瑕疵的补正”。

这个定性,实在是太过于轻飘飘了。

(四)审判   3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困难的,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发挥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做好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安抚工作,切实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这明明是死刑案件办理中的强制性告知义务,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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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徐文素已经死亡,无法参加庭审,但其近亲属依法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与诉讼、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将裁判文书送达至家属手中。而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未收到任何通知,他们当时行使相应权利的可能性都不存在。 云南高院2012年驳回申诉时称:“被害人家属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本案法定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并无不妥”。

这段逻辑的荒谬之处在于,正因为丫没告知人家有这个权利,人家才没去行使这个权利;然后丫又以“人家没行使”为由,反证“不送达并无不妥”。这是一个自我循环的悖论,用程序的空转消解了实体正义。

说到这里,不得不谈一个让公众普遍反感的现象。这些年来,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我们频繁看到一种“量刑艺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只要能抠出一个“自首”“立功”“坦白”的等节,就能从死刑立即执行“抠”到死缓,从死缓“抠”到无期

我之前写过的《》《》不外如是。而操盘这套“艺术”的,正是所谓“废死派”。

它们自以为是在和国际接轨,张口闭口“人权”“人道主义”“减少死刑”。但他们似乎从来不愿回答这样一个问题:那个被刺三十刀的19岁女孩的人权在哪里?那个十年后才得知凶手还活着的家庭的人权在哪里?那个在女儿坟前痛哭一上午的老父亲的人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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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的存在,从来不是为了“以血还血”的原始快意,而是国家以最正式的方式告诉每一个公民——有些底线,碰了就要用生命来偿。这不是野蛮,这是文明社会对无辜受害者最起码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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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注意,是“保留+严格控制”,不是“废除”。严格控制的意思是少杀、慎杀,不是该杀的不杀

当一个穷凶极恶的抢劫杀人者,因为哥哥“带路抓人”这种被动归案情节就被从死刑线上拉下来;当被害人家属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错过所有救济窗口;当凶手出狱当天家人放鞭炮庆祝……这绝不是“严格控制死刑”,这是把死刑控制权让渡给了施害者一方。

废死派们津津乐道的“国际社会趋势”,属于是把书读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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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对19岁女孩刺下三十刀的人,仅仅过去14年就重回社会。这和“国际接轨”有个鸡毛关系,分明是对受害者的二次杀害。

2026年1月27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徐皎月的刑事申诉;4月,云南省检电话告知她,最高检已把该案交到云南省检重新办理;6月9日,书面答复函送达,写明“目前案件正在我院办理程序中,办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家属代理律师曹世云介绍,上周已提交补充意见,核心两点:本案不应当认定自首;案件在审理阶段或存在程序问题。

这是27年来,受害者家属第一次看到真正意义上的曙光。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一方面,代贤峰已于2014年出狱,至今已过去12年。即便申诉成功、即便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如何执行、能否执行,都是巨大的现实难题,不知道能不能参考一下孙小果案。

另一方面,案件交回云南省检重新办理,而非异地管辖。2012年云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云南省检明确不予抗诉……同一套地方的司法体系,能否做到自我革命?自己查自己能查出什么?

还有,即便推翻自首认定、即便认定程序违法,再审是否必然改判死立执?在整个西南地区都属于废死派大本营、以及“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框架下,当地法院仍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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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素的父亲徐兴能已于2022年在遗憾中去世,到死都没能看到凶手真正伏法。如今已经50岁的徐皎月,白天当保姆帮人带孩子,晚上跑网约车维持生计,只为凑足申诉的路费和材料费。而代贤峰目前不在村里,显然是在避风头,他避的又何尝不是良知?

一个社会对待极端暴力犯罪的态度,决定了这个社会普通人的生命安全感。废死派们可以继续在书斋里谈论“刑罚人道主义”,但如果可能的话,老子真想把它们拉到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的荒山上去,走到徐文素那座长满荒草的坟前,当着这位19岁的无辜女孩的面说:“刺你30刀的人不该死、死不了,因为他哥哥带警察抓了他。”看看丫这帮泯灭人性的家伙能不能说得出口。

这次云南省检的受理,是迟到的程序重启。我们期待的不是情绪化的“杀人偿命”口号,而是一次对自首认定、程序告知、量刑说理的彻底、透明、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复查。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能永远缺席,更不能死在“程序”两个字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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