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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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村民申请宅基地,而村委会拒绝办理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持有不同意见。
一、最高法意见
最高法入库案例《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明确:
1.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范畴,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因该类事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认为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最高检意见
最高检在指导案例检例第237号:《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中明确:
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最高检认为,
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最高法最高检意见冲突,村民应如何维权?
第一步:先与村委会沟通并保留证据
应确保留存能够证明已提交申请的证据,诸如带有签收日期的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首先尝试与村委会进行沟通,以了解其拒绝申请的具体缘由。
第二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无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你均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相关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负有监督村委会工作的责任。你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请求上级政府介入协调,或者责令村委会履行其职责。
第三步:提起行政诉讼
若上级政府未予处理,或者沟通未能取得成效,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遇到法官以“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周军律师提醒,面对两高的司法分歧,村民无需纠结,只需按上述步骤坚持维权即可。期望在不久的将来,两大司法机关能够通过会商或者出台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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