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二倍工资差额争议日益增多。劳动者往往因不熟悉法定要件与时效规定而蒙受损失。针对这一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梓轩律师依据现行法律与裁判规则,梳理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要件与时效认定》,供各方参考。
二倍工资的法定要件与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的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以劳动者遭受损失为前提,无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不计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
关于计算基数,差额为额外一倍工资。司法实务主流观点认为,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所对应的工资,即当月应得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通常包括计时工资、岗位工资及固定发放的奖金,但不包括加班费、一次性风险奖金等非确定性给付。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补签或倒签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但劳动者须确保合同签订时间真实,防范权益受损。需注意,二倍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自用工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停止计算。
仲裁时效的起算与分段规则
主张二倍工资差额须严格遵守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逐月产生,司法实践采分段计算原则,每一月二倍工资的时效单独起算,自该月工资应发日次日起一年。劳动者须注意,二倍工资差额性质为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同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一旦超过时效,仲裁机构将不予支持。
同时,时效可因法定事由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劳动者在职期间可积极发函协商或申请调解,以中断时效。另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满一年未签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停止计算,但此前未满部分仍应支付。
张梓轩律师分析,二倍工资制度的惩罚性特质,要求用人单位务必在用工起一个月内签约,劳动者亦不可躺在权利上睡觉。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时,应重点留存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资记录、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权利受侵害,须在一年时效内通过仲裁或中断时效方式积极维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签约、避免倒签补签瑕疵,能从根源减少用工法律风险。唯有双方依法行事,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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