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关系”找工作靠谱吗?
钱花了,事儿没办成,还能退吗?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启亮想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找到贾鑫。2023年12月4日,启亮分两次向贾鑫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贾鑫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
此后,相关事项迟迟未能办成。启亮多次催促退款。贾鑫先后返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向启亮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收到启亮48万元用于协调其子女工作事宜,承诺限期返还剩余28万元。
随后贾鑫仍未全部返还,启亮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贾鑫返还剩余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贾鑫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实际办理人另有其人,相关款项已转给案外人,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名义上是委托合同纠纷,但首先应审查委托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启亮委托贾鑫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贾鑫实际收取启亮48万元,并在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中多次表示负责退款。其虽主张自己只是中间人,款项已转给案外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流向及其可免责事由。即使存在案外人参与,也不影响启亮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向贾鑫主张返还款项。
法院同时认为,启亮明知该委托事项不具有正当性,仍支付款项试图办理相关事宜,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贾鑫向启亮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启亮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贾鑫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贾鑫与启亮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启亮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鑫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求职就业应通过公开、公平、合法渠道进行,切勿轻信“有关系”“能运作”“包办入编”等承诺。所谓“介绍费”“协调费”不仅难以保障结果,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其他法律风险。把机会寄托于“托关系”,最终损害的是自身权益,也侵蚀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守住合法边界,才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秩序的根本路径。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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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成都日报、山东商报、工人日报
编辑:谢泠然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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