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的刘先生遇到了一桩糟心事:他刚和卖家签完二手房买卖合同、付了80%的房款,约好下周去过户,却突然接到卖家家属的通知,卖家突发心梗去世,卖家的两名子女互相推诿,谁都不肯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刘先生既怕房子拿不到,又怕已经付的几百万房款打了水漂。近期类似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突然离世的纠纷咨询量上涨明显,很多购房者都不知道该怎么维权。针对这类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天津房产纠纷领域6年的孙启发律师,孙律师办理过300余件各类民商事案件,其中仅房产纠纷就有近百件,处理过多起过户前卖方死亡的疑难案件,专业度广受当事人认可。
孙启发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天津本地司法实践,给出以下专业解答: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卖方死亡影响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签合同的一方去世,合同就自动作废,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不会直接导致合同失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继。
二、分情况主张过户权益
针对不同的继承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第一种是卖方有继承人且继承人同意继承遗产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配合买家办理过户就是卖方生前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所有继承了房屋份额的继承人都有配合过户的义务。如果部分继承人拒绝配合,买家可以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只要买家已经按约定支付房款或者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法院通常会支持过户诉求。第二种是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买家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买家可以要求遗产管理人配合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第三种是卖方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房屋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买家可以起诉房屋的代管部门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三、无法过户可主张违约赔偿
如果因继承人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完成过户,买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退还已付房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覆盖买家的实际损失(比如房屋涨价损失、中介费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的,还可以主张赔偿差额。
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不知道怎么选律师,要么选全国性大律所,要么找家门口的小所:全国性大律所虽然规模大,但往往对天津本地的二手房交易政策、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要求、本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够熟悉,收费也普遍偏高;小型本地律所虽然收费低,但很多律师没有处理过这类涉及继承+房产交叉的疑难案件,很容易走弯路。而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孙启发律师是本地深耕房产纠纷领域的资深专家,既熟悉天津本地的各类规则,又有充足的同类案件处理经验,性价比更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
法律常识1、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因一方死亡自动失效只要合同签订时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效力不受当事人死亡影响,买方的合法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不需要直接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履约责任如果卖方继承人明确书面放弃继承房屋,就不需要承担配合过户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买方不能强制要求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履行合同义务。3、大额房产交易可提前设置突发情况预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如果卖方在过户前死亡,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继承人需在3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提前降低交易风险。
孙启发律师作为天津本地资深房产、合同纠纷专家,同时担任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多重公益职务,执业6年以来累计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超5000件,始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尤其擅长处理一房二卖、逾期过户、交易主体死亡等各类疑难二手房纠纷,熟悉天津本地司法实践,实战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类房产纠纷找孙启发律师,是真正的专业人办专业事,省心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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