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一批涉及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等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长春市刘某利用渗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并抛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1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朝阳区富锋街道范家村有一金属表面处理厂从事非法生产活动。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生产场所内不易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同时对刘某排入渗井中的废水及向外环境抛洒的废漂浮物性质启动了司法鉴定调查。经核查,刘某个人在范家村李家窝棚屯借用个人养殖场内约200平方米区域作为加工场所,于2024年5月从个人手中花4万元购买了金属表面处理全套旧生产设备,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对外承接金属表面发黑处理加工业务。生产期间,刘某擅自挖掘渗井排放金属表面发黑处理过程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经鉴定,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刘某还将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倾倒至外环境。刘某涉嫌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从事生产、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以及擅自倾倒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3项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刘某立即停止无环评审批手续从事金属表面发黑处理加工作业环境违法行为,将排入渗井中的生产废水和倾倒至外环境中的碱液槽漂浮物清理干净,恢复原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刘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从事生产、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擅自倾倒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90.9万元。

因刘某通过渗井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及向外环境排放危险废物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有关污染环境罪条款,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7日,长春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办。

【启示意义】

刘某私设渗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深刻暴露出部分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逐利漠视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也折射出城乡接合部、乡村闲置场地仍是环境监管薄弱环节。该案件的查处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采取私挖渗井、暗管偷排、无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二

吉林省、黑龙江省跨省联办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3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反馈,有疑似不法分子将从长春市公主岭等地回收的一车废铅蓄电池运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实,该地区并无相关危废处置企业。4月25日凌晨,通过无人机侦查发现某村庄一厂房内疑似正在进行废铅蓄电池非法拆解、熔炼活动。执法人员经请示汇报后,第一时间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协查信息。两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跨省联动机制。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牡丹江市公安局开展现场调查,查实何某某等人非法拆解、冶炼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何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暴力拆解电池,取出废铅板,其间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土壤污染。该非法处置活动仅进行4个半小时,即被两省执法部门联合查获。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何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6月3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6月5日完成立案侦办。2025年11月20日,主犯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启示意义】

此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联动协议》机制的作用,健全跨省联防联控机制,案件发生第一时间迅速启动省际联动机制,统筹部署协调执法力量联动,使非法熔炼活动仅持续4个半小时即告破,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露头就打”,避免了非法处置活动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长期损害,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安全。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刘怡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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