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与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其中“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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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2012年6月,贵阳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污泥渣清运工作,按要求,污泥渣应被运送至正规渣场集中处置。但是,从同年12月开始,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便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占地约100亩,堆填厚度最大50米,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2016年4月,原贵阳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情况。

经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

鉴于前期应急处置费用已由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支付完毕,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参与下,与上述两公司就后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赔偿金额757.42万元。同月,上述各方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将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清镇市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确认磋商协议有效,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将废渣全部清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于2017年12月前自行修复完毕。案件办理和修复情况,被央视栏目《焦点访谈》专题报道。该案的办理,有效解决了因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乌江上游息烽河当地土壤、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筑牢了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屏障。

北京大学教授巩固表示,作为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确认案,相关制度探索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和采纳,有力促进了磋商制度的深化实施。该案探索了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磋商过程中第三方的引入,不仅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诉求;探索人民法院依法对磋商协议开展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同时,该案确立人民法院对磋商协议实质性审查原则,明确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前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能够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的让渡。

巩固表示,该案探索了企业自行修复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使污染地块的废污泥渣得到有效处置,荒山复绿,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消除长江支流污染隐患,有力保障了区域生态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