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时间回到2022年4月,与上一章所述行政诉讼并行推进的另一条线。
2022年4月,北京。
再审裁定书送至唐向东手里的时候,他正在整理那些诉讼材料,裁定的内容简短,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是由于出现新的情况,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是指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原因有三: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或检察机关抗诉,唐向东没有申请再审,直到收到裁定书才知道,这套房子的事又要重新审理了。
弟弟那里也收到裁定书了,对唐向西来说,这是翻身的机会,房产案败诉,房屋被判给哥哥,几年之后,机会自己送上门来:房子可以重新再争一次。
唐向东接完电话,把裁定书看了很久,房子的事不是已经结了吗?2018年协议签订后付了160万元,欠条后来被判决无效后,房屋过户到他名下,怎样又要重审?
他打电话给律师,律师在电话中说,再审不会无故启动,你想想,近几年有没有发生过影响该案的事情。
唐向东想了半天,说:户口。
2019年5月,北京户口注销,这个变化就落在房产案件上。
这就牵扯到北京的房子和户口之间无法绕开的关系。2010年北京限购、2011年京十五条规定,非京籍家庭买房需要五年社保或者纳税记录。2012年唐向东借用弟弟的户口购买了这套房,他本人没有购房资格,2013年他落户到北京,取得资格后才有后来的过户诉求。当年落户有问题的话,那该套房的购房资格从头到尾都是空的。
户口注销,就是购房资格链上的一个环节断了,再审要查的就是这一环。
2023年8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庭审的争议焦点还是老问题,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吗?有效吗?
成立不成立,法院已有判决,2017年原审判决查明一条完整的资金链:首付112万元,母亲将钱转给唐向东,唐向东再把钱转给唐向西,唐向西支付给卖方,月供四年,唐向东每个月转账到弟弟的还贷专户,税费、中介费,唐向东刷卡支付,房子交付后,唐向东实际居住,并保管所有缴费票据。证人的母亲、中介出庭作证的事实,在再审中没有被推翻,也不能被推翻。
争议就落在第二个问题上,合同是否有效?
这一次,法院的态度与2017年不一样。
2017年,原审判决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判决过户,法院判案的时候看的是钱谁出的钱房子就是谁的。
再审一审时,法院看到的是另外的内容。
判决书写到,唐向东用不诚信的行为获取北京户口,规避限购政策,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借名买房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不诚信行为取得户口,规避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
三段话,重新定义了2012年那次“我哥俩的事”,2012年唐向东借弟弟户口买房时还觉得这是兄弟间的信任,2023年法律称之为规避限购。
合同无效,即唐向东不能根据这份合同主张过户,他出钱还贷属于另一回事,可以另算,但房子不能凭这份合同拿到名下。
庭审那天,唐向东坐在原告席上听法官宣读判决理由,念到“违背公序良俗”几个字的时候,他握紧了手中的笔,公序良俗他在课本上学过,在别人的案件中见过,但从未想过有一天会落到自己的头上,他想不明白:跟亲弟弟说好了借名买房,钱都是自己出的,怎么就成了违反公序良俗?
再审一审判决驳回了唐向东要求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
唐向东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第二次审理该案件。
二审期间,又一份材料被送到法庭。
判决书送达那天,唐向东翻开判决书时原告处写着的是:唐向东(曾用名潘涛),1982年7月出生。
他盯着那个括号看了很久,潘涛,谁?
二审的审理以两个问题为出发点,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还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二中院合议庭将2017年原审、2023年再审一审的判决书进行逐条对比,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成立,判令过户,再审一审认定合同成立但无效,驳回请求,同一份证据得出不同的结论,在于法院对效力判断的不同。
二审法院的观点同再审一审不完全相同。
二审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成立且有效,唐向东和唐向西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有效,不等于能过户。
二审判决书在确认合同有效之后,笔锋一转,唐向东的北京户口已经注销,不具备过户条件,房子要过户的前提是买受人有购房资格,唐向东户口不存在了,资格不存在了,过户的前提也不存在了。
合同有效但是无法履行,这是二审作出的判决。
唐向东听了这个结论,不知是该哭还是该笑,法院承认合同有效、认可他是真实出资人、认为他居住了十几年,但得出的结论却是房子不能拿走。
法律承认你的付出,但房子名义上不给你,这就是那纸判决的全部内容。
2024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唐向东要求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上,二审法院又纠正了再审一审的一个说法,即再审一审认为合同无效,二审认为该认定不正确,予以纠正,认定合同有效,已经改正但是结果没有变,户口没了还不能过户。
这个结果,让两边都不满意。
唐向东不满:“出的是我的钱,还的是我的贷款,住的是我的房子,怎么拿不走?”
唐向西不满,房子判给我哥哥了,虽然过户不能办理,但是我不什么都没有得到吗?
判决生效以后,理论上房子在唐向东名下,但是过户办不了,这房子就变成一个僵局。
先把房本上的名字理清楚,因为该套房产权属从始至终只变更过一次。
2012年12月买房,房本上写的房主是唐向西,这个名字在房产证上已经存在六年了。
2017年12月一审判决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并判决过户,2018年2月唐向西撤回上诉判决生效,2018年9月完成过户房本上名字变更为唐向东,这是这套房子唯一一次易主。
2019年5月撤销的不是房产本身,而是那份《房产处理协议》和200万欠条,法院认定协议是乘人之危签下的,作废,160万要还回去,但房子没有因此再动过。
2022年再审启动,2023年再审一审认为合同无效,2024年再审二审认为合同有效但无法过户,两级法院争夺同一件事:这套房子到底应该不属于唐向西,无论判决无效或者有效,都没有使用执行回转的方式把已经过到唐向东名下的房产退回。
2024年6月再审二审判决生效,房本上的人还是唐向东。
这段悬着的时间里,唐向东又回了那套房子里住,他没有去别的地方的可能了,北京户口没有了,工作也没有了,租房的市场价一年比一年高,算过账后他认为租,不如住自己名下这套房,房子虽不能过户,但还能住进去,物业的水电费单子还是由他交、他收,一沓一沓地放着,跟2012年时的情况一样。
期间偶尔会遇到弟弟,弟弟的户口还挂在这套房上,孩子上学的学籍也在这里,两人在小区里碰面,不说话,有一次弟弟带着孩子从单元门出来时遇见了他,脚步稍顿之后,没打招呼就和孩子一起走了,孩子问了一句什么,弟弟说没事,爷俩走远了。
唐向东站在门口,看着他们的背影,那孩子是弟弟的儿子,按血缘来说那是侄子,但是这几年和这个侄子几乎没见过几次面。
他跟这套房子的关系就像是一场无休止的拉锯:出钱买的,还贷的是他的,住了一二十年的也是他的,虽然多次被判定具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资格,但是房屋的产权归属,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定论。
邻居还是原来的邻居,只是看起来比几年前老了一些,楼下的保安已经换过几茬,新来的保安不认识他,进出都要登记,他登记时一笔一画地写下自己的名字,写完看那三个字出一会儿神。
双方僵持了几个月后,最后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收场:房子仍归唐向东所有,唐向东给唐向西一笔钱作为补偿。
唐向东后来又贷款,把钱给了弟弟,他给钱那天,转账回执打出来之后,他看了一眼前面的数字,并没有说话。
这笔钱是他第二次给弟弟的,第一次是在2018年给弟弟160万元,第一次付款是为了获得住房安宁,本次付款则是为了这个案子的解决。
两笔钱、一套房,兄弟两人各自认为自己吃亏了。
唐向东:钱已经付了,房子名义上是他的,但是我户口不在这里,房子在我名下又有什么用呢?
唐向西说,房子折腾这么多年,最后房本上没有我的名字,拿到的补偿比房子现在的市价要差很多。
房子还是原来的房子,2012年以285万的价格购买的,现在市场价已经涨了数倍,但是房本在哥哥名下,他无法处分,想退回弟弟名下又退不了,它被一纸判决吊着,成了兄弟俩谁都不愿再提起的东西。
判决书中用到的曾用名潘涛,唐向东之后专门问过法院,法院说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他又去查自己的户籍底档,底档上名字一栏只有两个字:唐向东,那"潘涛"这两个字是哪一份材料里来的?判决书上写的是1982年7月出生,和他身份证上记载的1983年10月16日相差一年一个多月,一个人怎么会有两个生日、两个名字呢?
他给几个老同学打过电话,问当年在湘潭读书的时候有没有人见过他用别的名字,同学们都说没有,一直称呼你为唐向东,又托人查阅武冈户籍底档,回来的材料看不懂,有些条目和他在湘潭、天津、北京活动的情况不相符,那些材料没有给别人看,藏在书桌抽屉里。
2024年的夏天事情落定。但那个名字,就像一根刺扎在判决书的最上面一行里,他不能拔除也不能忽视它,房子官司可能是另一场更长官司的引子,判决书中出现的潘涛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从某一份材料而来,而那份材料他并没有看过,八年打下来的官司输过赢过,钱进过出过,房子来去过,最后令他辗转反侧的是判决书第一页括号里那两个字。这两个字陪着他有八年了,他甚至不知道它们是从哪儿来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