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玩不起!?山东烟台,男子2018年溺亡,家属2025年才知道,当地政府已给全城人购买民生综合险,最高赔偿金额高达14万,家属知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14万,公司以超过2年诉讼期限为由拒赔,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2018年6月29日,烟台市民政局掏钱给全市人买了一份烟台市民生综合保险,保费财政出,保单不发给个人,保障范围盖住烟台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期限1年。条款里规定:在承保区域内溺水意外身故,最高给14万元死亡救助金。
一个多月后,2018年8月2日,海阳市一处水库边出事,赵某下水溺亡,第二天遗体直接火化。当场没送医、没做尸检,原始死亡医学证明自然也没留下。
那时候赵某媳妇刘某和一双儿女,压根不知道世上还有这么一份“政府送的保险”——没人通知、没发保单、村委也没张贴,夫妻俩只当是自家遭了横祸,办完丧事继续过日子。
这一过就是七年!2025年前后,刘某听人闲聊说起“咱烟台人以前都白得一份民生险,淹死摔死能领钱”,才猛然想起2018年那桩事。
她先跑村委会,村里给出具死亡情况证明;再跑辖区派出所,民警调当年接处警和火化档案,核完给补了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一栏写“溺水”。
刘某凑齐材料后,找承保的那家保险公司,一开口就碰壁,保险公司理赔岗回函,三点拒赔理由:
第一,2018年8月出事,2025年才主张,早过了保险法第26条非寿险2年诉讼时效;
第二,没入院、没尸检、没二级医院原始死亡证明,事后补的推断书不算数,没法认定为溺水身故;
第三,这合同是民政部门拟的,保险公司只是“代执行”,不用尽格式条款提示义务,按内部理赔标准“未入院火化案件不予立案”。
家属见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合同付14万身故救助金。
一审法庭上,双方把七年时间差撕开吵。保险公司咬死“死亡时间2018年8月2日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日,两年时效2019年8月就届满”。
法院没认这套!一审认为,民生综合保险是政府统保、对象是不特定公众,家属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名册上的署名方,手里没保单、没收到过承保短信、没见过理赔须知,把“知道亲人死了”等同于“知道有保险金请求权”是偷换概念。
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补办的推断书、火化证明、当年水库接警记录等现有证据链,能证明家属2025年才知晓保险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时效就该从知晓权利那天起算,远没超期。
至于死因证明,一审认为:家属不提供原始医院死亡证明,是因为2018年根本不知道要理赔、不知道保险要求这套材料,过错不在权利人。
若因政府没告知有保险反过来罚“家属没按险企内部规矩留尸检”,等于把行政机关和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转嫁成受害家庭的举证死刑。
村委会+派出所+火化证三方证据互相印证,溺水身故事实已经很清楚。2025年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4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焦点还是时效、死因、格式条款,中院终审认为:
保险法第26条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里的保险事故,在统保民生险场景不能机械解释成物理事件发生的那一刻,而应当包含受益人知晓该事件落入保险保障范围这一层;否则政府替群众买险、群众不知情,时效却从出事夜起跑,统保制度就成摆设。家属2025年知情、起诉,未超两年。
死因证据体系完整,补正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拿内部不予立案标准对抗法定证明规则没依据。
关于“民政拟条款我不用提示”的辩解,法院指出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盖章收保费,就是合同当事方,民生险虽由政府推动,但保单关系里对不特定受益人仍受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格式条款规则约束,不利解释归保险公司。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统保型民生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看死哪天而看啥时知道能赔。
保险法第26条非寿险两年时效原文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但保险事故不是裸事件,而是落入合同保障范围的事件。
团体险、政府统保、雇主暗含投保这类受益人不在投保环节的案子,全国不少法院都按知晓保单+知晓可索赔起算,本案一审二审把这条嵌进民生综合保险,逻辑自洽。
第二,原始尸检和二级医院死亡证明不是意外身故的绝对门槛,事后补证只要形成闭环就能定案。
意外险理赔实务里保险公司爱拿未尸检拒赔,但法院口径一般是:尸检不是法定强制程序,火化前没留医学证明若可归责于不知情,不能惩罚权利人;村委会走访记录、派出所调取接警与水域记录、火化证、目击人言词、推断书五证合一,溺水身故的事实认定就够了。
第三,政府定条款、保险公司接单,不等于保险公司卸掉格式条款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要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第30条规定格式合同争议作不利保险人解释。
民生综合保险里未入院不予立案这类内部理赔口径,本质是保险公司单方设的索赔门槛,没写进对公众明示的保障条款,也没向受益人说清,拿去对抗不特定公众无效。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