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一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索赔,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事发后,社区提出愿意补贴店家。
一场意外,一家门店的无妄之灾。目前仅有商家一方说法,逝者家属的态度究竟为何也有待更多信息披露。但如果真的如店家所言,老人因身体不适进牌馆短暂休息时晕倒,店家在他人建议下扶到店外“呼吸新鲜空气”。那逝者的不幸遭遇与店家之间的关系并无明确因果,这种情况下的索赔可能没有多少依据。
老者在牌馆短暂休息,并未与商家建立消费合同关系,店家也就不存在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民法典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也是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防范措施,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比如地面保养不当、安全提醒不到位导致的滑倒受伤等等。非因经营者所提供产品、服务导致的他人身体不适乃至损伤,虽然提出索赔诉求依然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在法理层面并不占理。
更何况,在遭遇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情况下的施救行为,民法典也同样明示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店家将老人扶到店外平躺等待救援的过程,是否属于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尚不明确,加之当事人身体状况特殊(多项基础疾病),即便属于紧急救助也不应当被施加更多法律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店家所言“在派出所协商两次”,把10万索赔谈到了出于人道主义支付1.9万。在派出所“协商”的法律定性究竟为何,是派出所仅提供平台双方完全自愿自主状态中的平等协商,还是基于逝者家属索赔纠纷导致的治安介入?
普通民众可能对“在派出所协商”和在派出所接受调解存有认知偏差,表述上存在混淆的可能。如果是前者,平等民事主体的协商过程是否同样存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在场,是否对达成协商进行过干预、指导?如果对普通治安纠纷有实质性的调解行为,那么在现在引发舆论大哗的1.9万元赔偿,当地派出所也有出面说明情况的必要。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的调解,也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纠纷双方各有诉求非常正常,在派出所这个基层治安场所进行的某种协商,基层民警究竟应该发挥何种作用依然需要进一步厘清。如果有派出所出面调解的因素在,就有义务辨明基本法律责任,避免“按闹分配”“和稀泥”的倾向。
“双方在派出所已协商成功,赔偿款已支付”并不是终点,正如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所言,“如对结果有异议可提起民事诉讼”。但在纠纷双方两次进入派出所协商这一过程中,法律因素的作用、执法者在场的背书也应当得到充分发挥,不能让伸手帮扶的善心被错付。一个案例的示范作用,可能对往后更多“扶不扶”的现实情境都带有更多隐性的影响,容不得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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