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创新、放管结合原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控停车需求。
收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公共文化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标准制定上,价格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交通治理需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停车时长和停车场类别,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对于机场、车站等对车位周转率有特殊需求的个别停车场,确需单独调整指导价标准的,可申请单独制定。申请时需提交经营资质、成本构成、收费方案等材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程序办理。
办法规定,停车费按机动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算,可采用计时、计次、包月等方式收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逐步缩小计时单位时长,逐步推行按分钟精确计费或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费;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合理确定并逐步缩小计时单位时长。同时,鼓励经营管理者采用ETC、免密支付等方式提供无感停车服务,提升离场效率。所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须向市级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上传收费标准数据,便于价格和市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在免费情形方面,办法明确六类情况不得收取停车费,包括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消防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残疾人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在非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时;停放时间不足十五分钟的;在夜间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施划的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办法还要求,所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必须在入口、收费处等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含时段和计费方式)、免费情形、监督电话等信息,收费标准变动时须及时更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每年向社会公开收费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将依据《价格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杨镜禾(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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