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你开车进小区地库,右转时碾压了一个躺在车道上的醉汉——人死了,你觉得自己有罪吗?

这不是假设。广西的公务员陈先生就遇到了这事。车速不到6km/h,视野盲区约1-2米,反应时间只有0.6秒。鉴定意见说得直白:“直至碰撞前驾驶员均无法再观察到假人。”

可检察院没有认定“意外事件”,而是给出了“相对不起诉”。这四个字背后的潜台词是——你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判刑了。

代价呢?赔了25万7,取得谅解;虽保住了公职,但是职业生涯却近乎断送,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案子背后的法律问题。

个人认为本案中陈先生不构成犯罪,应获得绝对不起诉的结果,原因如下:

一、法律标准——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别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十五条)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不是“有没有预见”,而是“能不能预见”。如果一般人处在同样情境下也无法预见,就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不强人所难”。

二、本案事实为什么“不能预见”

(一)被害人处于极度反常的位置

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 320.09mg/100ml,从电动车后座摔落后侧卧在右转车道中。地下车库是行车区域,正常人不会躺卧其中——这属于极度反常的危险源,远超驾驶员对行车道的正常预期。

(二)存在视野盲区,这是物理局限,非疏忽

警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明确:车辆继续右转行驶后,“假人逐渐被后视镜及右A柱遮挡,直至碰撞前驾驶员均无法再观察到假人”。这不是驾驶员的疏忽,而是车辆结构固有的物理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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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应时间不足,客观不可能

鉴定意见显示可视窗口仅对应车辆行驶1至2米。按6km/h车速计算,可见时间仅约0.6秒,正常人根本反应不过来。

最高检2024年发布在官网的案例中,四川新都区某检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改变定性为意外事件并作出绝对不起诉。该案中,留给行为人的反应时间为1.6秒,而一般行车避让总反应时间为2.5秒,检察院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留给陈先生的反应时间仅约0.6秒,比该案中已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的1.6秒更短——按相同逻辑,更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四)陈先生的实验更具有说服力

陈先生自行购入长条抱枕模拟被害人位置进行实验,24辆随机、不知情的小区通行车辆按常规路线行驶,全部未发现与被害人姿态、位置基本一致的抱枕,均碾轧通过。这有力证明在该位置、该角度下,通常尽到注意义务的驾驶员也无法发现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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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遗憾的是,某检并不认为陈先生无罪,依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而没有选择绝对不起诉(无罪)。

我来详细拆解一下,某检选相对不起诉,而不选择绝对不起诉的原因。

背景知识:一、绝对不起诉,是指这个行为压根就不构成犯罪,所以不需要起诉,是应当(必须)作出,没有裁量空间;二、相对不起诉,是指这个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起诉,是可以作出,有裁量空间。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构成犯罪与否,前者不构罪,而后者构罪。

说完了背景知识,我们来看看本案中某检选择相对不起诉的原因:

一、规避可能形成的职业风险

(一)规避证据标准上的争议风险

从证据看,虽然客观环境存在盲区,但也存在约1-2米的观察窗口。这个“可能观察到”的鉴定意见,为“疏忽大意”的认定提供了依据。某检选择相对不起诉,既回应了“有过失”的证据,又避免了起诉后若法院判无罪带来的“错案”风险,即为了在构罪判刑和无罪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构罪轻微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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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避国家赔偿风险

1.触发赔偿申请程序

虽然,两种不起诉理论上都能申请国家赔偿,但是相对不起诉有豁免条款,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相对不起诉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作出“绝对不起诉”(无罪),当事人就更容易去触发赔偿申请程序。即使最后因拘留合法而决定不赔,某检也必须经历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等一整套赔偿程序,这极其耗费行政资源和精力。

(1)赔偿的触发条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七条,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后,只要最终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就有权申请赔偿。这里的不起诉,并未区分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

所以从法律条文看,两者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赔偿的权利,区别不在于“能不能申请”,而在于后面的“豁免条款”。

(2)相对不起诉被“豁免”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这是造成两者实际差异的关键。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正是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法律逻辑很清晰,第十七条给了申请赔偿的“入口”,但第十九条对相对不起诉单独设置了一个“出口”——国家不赔。因为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法律认为羁押本身没有“错”。

(3)绝对不起诉为什么更容易“触发”赔偿

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旦作出,意味着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犯罪事实。

此时,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全部满足,且不触发第十九条的任何豁免条款。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也应当作出赔偿决定。

这个法律设计背后的逻辑是,国家赔偿旨在弥补对“无辜者”的错误追诉;而对于“确实犯了罪、只是情节轻微”的人,法律认为羁押并非“错误”,故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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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触发内部考核扣分

在检察系统内部,“无罪案件”(包括绝对不起诉)是重要的质量评价指标。一旦出现,办案人员和某检在年度考核中会面临扣分或问责风险。

3.相对不起诉的“优势”

而“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这在法律定性上直接堵死了当事人以“无罪”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入口。某检从根源上避免了启动赔偿审查程序的一切麻烦和考核压力。

二、服判息讼的考量

与绝对不起诉(无罪)不同,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做出这一决定,能让被害人家属在情感上得到“法律认定了责任”的交代。且陈先生是小县城的公职人员,这个职业在县城属于top职业,如果构成犯罪,可能面临开除风险,公职不保,这点是非常要命的。

在不起诉决定正式作出前,任何一方都无法知道最终结果,所以,作为公职人员的陈先生会花一大笔钱争取对方家属的谅解(25万7),为取得不起诉结果增加更多的砝码。毕竟“陈先生,你也不想失去公职吧?”

这样,陈先生收获了无罪结果,对方家属收获了丰厚的赔偿,直接两难自解,天 下 太 平。

再来谈一谈,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对陈先生的职业生涯造成的负面影响。

对于陈先生来说,相对不起诉最直接的影响是,在法律上被认定“构成犯罪”,虽然免除了刑罚,但这个定性会触发公务员系统内部严厉的纪律处分,并给他的职业生涯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纪律处分(最直接)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的,应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甚至可能开除。陈先生就已被撤销行政职务并扣发绩效工资。

2. 职业发展受阻

相对不起诉的记录会在单位内部留存。晋升、评优等考核会受重大影响;即便影响期过后,恢复任用也需更长时间与更多考核。

3.政审与个人名誉

相对不起诉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原则上不影响考公或子女政审。但案件卷宗会留存涉案记录,部分单位可能将其纳入综合评判;在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人名誉也会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陈先生在本案中没有认罪认罚,为后来的申诉留下了钩子,如果认罪认罚了,这个案子就完全办成铁案了。我为什么判断该案没有认罪认罚呢?因为,在某检的《不起诉决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压根就没有提到“认罪认罚”的情节,所以本案中陈先生是没有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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