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中层管理人员虽然业绩金额较大,但只要能够证明其在公司层级中的地位有限、对公司核心决策和资金运作不知情、未参与产品设计和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仍有可能通过从犯认定获得从轻处罚。对于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徐某,女,40岁,某理财公司团队经理。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影视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10%至15%,通过举办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4300万元。徐某于2022年5月入职该公司,担任团队经理,负责带领一个5人销售团队,个人及团队业绩约600万元,个人获利提成约25万元。徐某虽为团队经理,但在公司层级中属于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对公司核心决策和资金运作并不知情,未参与公司决策层的产品设计、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25年2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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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徐某系从犯。徐某虽为团队经理,但系受公司安排从事业务管理工作,未参与公司决策层的产品设计、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对公司整体非法集资模式缺乏全面认知。

第二,徐某具有自首情节。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第三,徐某自愿认罪认罚。

第四,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中层管理人员的从犯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中层管理人员虽然业绩金额较大,但只要能够证明其在公司层级中的地位有限、对公司核心决策不知情,仍有可能通过从犯认定获得从轻处罚。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